国内快讯
新办企业不合规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税务总局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6]1号文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据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上述规定表示,以下情况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同时,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二手房个税强征面临“执法不一”混乱
“一个看似严格的政策,很可能在操作中最终流于虚设。”最具代表性的上海个税细则出台第二天,业内人士得出如此预言。
也许过于偏激,但多家二手房中介商在了解了细则后的第一反应均是“力度不大”、“空间很多”。
松口一:差额全额可任选
据上海地方细则,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可实行核定征税。普通商品房以交易全额的1%征税,非普通商品房以2%计税。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任选额度较低的纳税方式。对此说法,记者已经在上海静安、浦东两个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工作人员处得到证实。“如果想交全额1%,不出具原值凭证即可。”一位工作人员的隐晦表达暗示了两选一的可行性。
但是,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则称,只能对经济适用房、老公房等客观上不能出具原值凭证的房产给予全额核收。“商品房是一定要出具的,丢了可以去交易中心查。”徐汇区工作人员称。但当记者问及是否能有通容余地时,工作人员称“可以明天来交易中心与领导沟通。”
在国内绝大部分城市,由于地税部门与房地产交易中心暂时无法实现数据联网,相关房产交易纪录税务部门无法查询。“异地购房情况我们就更没法查了。”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松口二:自住与否凭自觉申报
上海细则称,纳税人在办理转让手续前,须向受理部门自行申报纳税手续。是否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必须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可按相关法律处理。
“填写以后,我们是会上交审核的,如果发现实际交易情况与填写情况不符合,那是要按1至5倍的比例重罚的。”一位地税局人士称。
自住与否关系重大。因为根据国税总局的108号文件精神,转让自住达5年以上的住房,可以申请免税。
“可是这个家庭唯一用房的界定到底怎么定,谁来定,无论是108号文件还是地方细则都没有明确。”中原地产法律及交易按揭部总监罗亚东称。大多数购房者关心的是,一个家庭因人数多,有二套三套作为自住的情况有很多,对这些房产严格征税的合理性多大。
对于所谓的“上交审核”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同样并没有量化的“唯一性”流程。“从目前上海对楼市调控的宏观态度看,这些模糊地带应该会从宽认定。”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判断。
松口三:免税申请如何“认真审核”
据108号文件规定,二种情况可免征个税,一是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用房,二是5年内自住房转让,但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情况可申请退税。“从流程上把握一年内退税的政策是没有问题的。”美联物业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王磊介绍。据细则,申请退税人可以纳个税时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付清税款,由税务机关开具《解缴单》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此申请部分或全额退税。“这其中的问题是‘一年内’购房的时间起终点如何认定。”罗亚东称。目前已经有购房者在咨询,是以转让合同为凭证,还是税单,还是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这些都是目前没有明确的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能看到的清晰结果是,个税的影响不会像全额营业税征收的影响一样大。对房价的助跌作用也有待检验。“个税政策可以发挥的空间很多,各区说法不一又可能带来更多的管理上的混乱。”一位中介人士称。
财经要闻
房价一路飙升
3年房地产调控缘何"雨过地皮湿"?
从去年到现在,中国各大城市商品房价格不但没有明显回落,相反地,在一些大型城市,商品房价格上涨高达10%到15%,降低房地产价格的宏观调控目标似乎没有实现
。
由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所限,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中央各职能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协调作用。
由于政出多门,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各部门宏观调控措施的时候,就会各取所需,这就使得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
。
中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3年,效果怎样,需要认真盘点。
述评: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中要坚持"四不"原则
六方面检验房改效果
首先,从价格指标来看,降低主要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的调控目的是否达到?从去年到现在,中国各大城市商品房价格不但没有明显回落,相反地,在一些大型城市,商品房价格上涨高达10%到15%,降低房地产价格的宏观调控目标似乎没有实现。
其次,从总量来看,中国各大中城市房地产仍然是带动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发展势头虽然有所遏制,但是,房地产创造的GDP占主要城市GDP总量的比例仍然偏高。
第三,从居民的住房需求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走出校门参加工作,城市商品房供需矛盾进一步突出,年轻人买不起房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在支付首期住房按揭贷款之后,已经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房奴”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注意。
第四,从房地产供求方面来看,由于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高档商品房住宅供给逐渐减少,但是低档商品房供给并没有增加,投资者观望的现象十分普遍。
第五,从金融角度来看,由于中央政府采取了严格的房地产信贷措施,各商业金融机构逐步紧缩银根,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贷款控制。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已经深深地陷入到房地产金融陷阱之中,无论是面对“销售融资贷款”,还是“购买融资贷款”,商业银行都难以自拔。
第六,从各级地方政府来看,虽然为了配合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房地产市场的措施,但是,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观察,地方政府积极性并不高,在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税收问题上,地方政府难以长期压制利益冲动,它们会以各种方式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
2006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全国房价二季度上涨5.7%
深圳领涨上海独跌
解析“雨过地皮湿”现象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域,中央政府雷厉风行,但为什么会出现“雨过地皮湿”的现象呢?
这是因为,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没有形成合力,在有些领域甚至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现象。
首先,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
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是地方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自从实行了“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掌握的税源十分有限。利用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税收,是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但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反而试图通过重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成、提高中央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比例,遏制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冲动,这样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可能取得成效。只有正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在减少房地产领域地方政府各项税收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为地方政府寻找其他合理的税收源泉,如若不然,地方政府仍然会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阳奉阴违,中央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肯定无法落到实处。
所以,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产分配关系,是发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措施作用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解决地方政府的财产权问题,那么,即使减少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领域获取利益的途径,地方政府仍然会通过其他的方式,寻找新的税收源泉。
其次,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问题。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依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发展规划不能做到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各级政府为了早出政绩、多出政绩而拼命发展房地产业。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由中央政府一刀切,下达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指标,或者制定具体的宏观调控标准,而是建立依法监督制约的机制,监督政府制定科学的城市房地产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地发展房地产业。
再次,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同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问题。房地产调控需要依靠土地供应、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手段综合性地发挥作用。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所限,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中央各职能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协调作用。譬如,在土地供应方面,虽然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房地产土地供应的部门规章和临时性的行政文件,但由于中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了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土地的权力,所以国土资源部的这些规定很难落到实处。不仅如此,建设部为了大力发展房地产业,对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各项控制土地使用的宏观调控政策并没有出台配套的措施。由于政出多门,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各部门宏观调控措施的时候,就会各取所需,这就使得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
由于开发商资金来源日趋多元化,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只能对少数开发商起到作用,而对绝大多数已经实现原始积累,囤积了大量投机资金的开发商来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措施无关宏旨。
在诸多宏观调控措施中,财政税收是一种刚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但是,至今我国尚未将房地产领域的各项税收制度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房地产税,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各种优惠的措施逃避中央政府税收监管。
总之,由于中国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所以中央政府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不可能产生合力,宏观调控各项措施互相分解、相互矛盾,最终导致这些政策逐渐失去效用。
新华视点:房地产调控为“经营城市”敲响警钟
中国房地产调控急需建立问责制
启动刻不容缓
实行横向线性宏观调控机制
在笔者看来,近些年来中央政府在房地产领域实行的宏观调控属于纵向的条块分割宏观调控,而要想真正在房地产领域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实行横向的线性宏观调控机制。具体而言:
首先,由全国人大制定特别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城市规划方案行使审批权力。换句话说,应当抓紧修改制定中国的城乡规划法,把城市未来发展的命运完全交给当地居民,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决定城市未来发展规划,特别是房地产发展规划。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履行职责,监督政府的短期经营城市行为。
其次,建设部应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市场,通过在权威刊物公布房地产经营企业资质等级和信誉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城市房地产开发投标招标中心,所有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投标招标中心公开竞价,择优选择开发商。
第三,为了防止开发商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扰乱房地产开发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行政法规,规定如果开发商中标后,采取违法方式转包或者分包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政府部门应当着手起草房地产税法,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通过税收的方式杜绝房地产领域囤积居奇、炒买炒卖行为。让那些不合理占有房地产资源的人士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通俗地说,盖多少房子、盖多大的房子、在什么地方盖房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有监督、有约束的基础上,拿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谁来盖房子、怎样盖房子,地方政府说了不算,中央政府说了算。购买房屋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在房屋保有期间缴纳多少税收,全国人大常委会说了算。中央政府应当制定透明的、扁平化的、可监控的、符合各地老百姓实际需要的宏观调控政策。只有这样,中国的房地产领域宏观调控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海外纵横
看美新法印等国如何限制外资购房
随着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坊间盛传已久的限制外资炒房传闻终于得以证实。中国作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加上外界对人民币升值趋势的预期,外资大量涌入国内房地产业,造成国内房地产行业过热和房价虚高,为了本国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限制外资炒房已成必需。
其实,中国并非特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3年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中的资料,该组织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都针对非居民投资或购买房地产进行管制。而中国自2002年取消外销房和内销房的区别后,就成了少数几个对外资投资房地产没有限制的国家。
而在2004年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涉及普通住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业是“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此次设限是对过去房地产行业过度开放的纠正,而非不开放和禁止。那么,其他国家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方面,是如何规定和要求的呢?
美国:外资炒房难成气候
在房地产方面,美国对外资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原则上限制外国人对不动产拥有直接所有权,不过不少州对外国人购买不动产都没有限制或要求履行报告的制度。
美国对于外资购房贷款系统的头款、税收制度以及自住房和投资房的银行审核系统等都较为完善,再加上买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可通过报税单和工资)和基本信息一目了然,所有这些规章制度都能把“炒房团”拒之门外。
近几年随着亚洲经济的繁荣,也有不少亚洲人带现金到美国,全额买下房屋再进行炒作。但是由于出租房的税率较高,炒房相对冷清。所以,“炒房团”在美国基本形不成气候,使得美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新加坡:外国人买房限制多
新加坡的政府组屋类似于中国的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开发,提供给收入较低或一般收入的国民,其价格不到周边公寓价格的一半。但组屋不对外资买房者开放,只有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并与另一位永久居民或者新加坡公民结婚后,才可以购买组屋。即使如此,也只能购买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房组屋。
相对而言,新加坡政府对外国人购买私人公寓的限制要宽松一些。按照规定,非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不需特别申请,便可购买高于六层(含六层)的私人公寓套房,或经许可的共管式公寓。另外,外国人投资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也相对便利,不需要特别申请批准。但要购买空地和有地房产,比如花园别墅、半独立式、复式等高级洋房住宅,则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法国:高税收对内外资一视同仁
自1999年至今,法国平均房价上涨率接近50%,“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的言论不绝于耳。但是在高税收和低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很少有法国投资者以买卖房地产作为投资渠道。因法国新房市场“底盘”很小,房地产泡沫对国民经济影响不大,因此政府至今没有对其进行监控。
一直以来,法国政府对房地产采取高税收政策,与房屋有关的税种达近十种:住房有住房税,空房有空房税,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要交职业税,办公室要交办公税……在“万税”政策的作用下,几乎没有人把房地产作为投资的主渠道,因为投资房地产就意味着立即向国家缴纳高额税金,投资者很难在短期内将房屋倒手以赚取利润。况且,法国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也不大,人口增长缓慢,加上多年来实施廉租房政策,令法国的房地产市场并未因缺少限制而呈现过热态势。
印度:外资限购完整商业项目
2005年2月,印度政府宣布允许100%海外直接投资(FDI)进入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领域,以刺激对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允许外资进入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写字楼、酒店、度假村、医院、娱乐场所及教育设施。
然而,海外投资者仍不允许在IT工业园及其他特别指定地区以外的地方购买完整的商业项目。
除此之外,在泰国,外国人要购买空置土地必须先投资100万美元(除土地购买价格)在泰国政府授权的投资领域(如政府债券),并且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在瑞士,外国人一般不能购买超过一处房地产,其所有权限制在旅游区域和大城市,同时要支付高额的法律和转让成本;澳大利亚则要求外国人购买空置土地后必须在1年内建设,持有房地产满1-5年以上才可以交易,同时禁止购买超过5000万澳元的商业地产;阿根廷、爱沙尼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限制非居民投资或购买房地产的区域,对边界、海岸线或军事用途区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投资有明确的规定;塞浦路斯、波兰都要求对超过一定面积、规模的房地产进行审批。
总体而言,每个国家对外资进入本国房地产设限,主要基于促进社会稳定、有效管理外国直接投资和移民等。从国外经验看,即便是对外资设限的国家,在全球楼市升温并火爆的趋势下,设限并没有阻止外资对本国房地产业繁荣的参与,比如:俄罗斯、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因此,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对外资设限,既是与国际接轨,又是对过去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的纠正,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之必然。
业内动态
北京公房二手房转让缴税基准价按每平米4000元执行
从本月起,本市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在确定房屋原值时,将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执行。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地税出台的“348号”通知中获悉的。该通知明确了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在执行中涉及的政策问题。
根据这一通知,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房在计算个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再乘以20%税率,就是应缴税款。
北京地税同时在补充通知中规定,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并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已购公房原值按4000元/平米算
北京地税首次明确,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而据记者了解,这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108号通知中所没有的内容。
新通知还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购房时间遵循“孰先”原则
在购房时间的认定上,通知中说,购房时间的认定,将按北京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该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这也对某媒体此前报道的“按产权证取得时间确定”进行了否定。
该政策还规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对不采取核定征税的,其装修费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免税具体办法出台
在免税方面,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审核后,及时办理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报送计税依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同时,将建立相关情况的登记制度。
新会计准则将使上市公司净资产膨胀2500亿
财政部8月1日开始征求意见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解释,其中有关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的解释将对明年1月1日起实施会计新政的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以2005年底数据模拟计算,上市公司净资产有望骤增2500多亿,净利润也将增加200多亿。
此前,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而根据征求意见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少数股
东权益不再与负债、股东权益并列,而是归入股东权益,单列于股东权益类项目最后一栏。这表明执行会计新政后,上市公司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所有A股上市公司(含2006年新上市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合计为2512亿元,股东权益合计为22524亿元,这意味着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新会计准则模拟计算,A股上市公司2005年末净资产将增加2512亿元。
此外,执行会计新政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将包含少数股东损益。
据WIND资讯统计,2005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含2006年新上市的公司)少数股东损益合计为212亿元,净利润合计为1890亿元,按照新会计准则模拟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A股上市公司2005年净利润将增至2102亿元。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日前,财政部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网址是www.casc.gov.cn)全文刊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对应用指南加以修改完善,以确保其全面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财政部今年2月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性规定和说明,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指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会计准则解释,主要是对32项具体准则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作出解释性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财务报表及附注格式的地位得到了提升,这样安排是因为财务报表综合反映了企业实施会计准则形成的最终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同时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理念也是一致的。第二部分是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是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会计科目和报表说明赋予了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即在不违反准则及其解释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在完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同时,财政部将全面推进新准则培训工作。近日,将在北京、上海和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分四批对上市公司、省级会计管理部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学术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计划8月底前全部完成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直接培训和对省级会计管理部门的师资培训。各地财政部门也将据此做好各地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
据悉,为便于企业和会计人员学习掌握新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正在组织全体准则起草人员抓紧编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供企业和会计人员在学习和工作中参考。
财
税 指 南
北京市区县税务所可通办9类涉税服务
日前北京市地税局下发通知,从今年9月1日开始,北京市纳税人就能够享受到类似于银行通存通兑的“同城办公”服务了。
届时,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县内地税任一服务申报大厅,完成纳税申报、发票兑奖等9项涉税相关事宜,无需像此前一样去指定税所办理。
据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次该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区域通办”服务。届时,包括纳税申报,印花税票销售,零散税源征收,有奖发票兑奖,IC卡授权,代开发票,私人机动车征收,各类表、票供应,涉税咨询等9项内容,纳税人都可不受税务所辖区域限制,在本区、县各税务所,都可以办理这些涉税事宜。“一个区县会有很多税务所,每个税务所都有分管的企业或街道,此前企业办理这些涉税事宜只能去辖区内的税务所,现在区县内任一一家税务所都能办理这9类业务。”据了解,此前这项举措只是本市部分区县试点,效果良好。
据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分析,通过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地点,既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又有效改善了纳税人因纳税而带来的“奔波苦、排队苦、路上堵车更苦”的局面,使该市的纳税服务由被动型开始向主动型转变。
企业日常业务中的视同销售
在企业的日常业务当中许多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视为损失或往来的项目在税法中要视同销售缴纳税金,这里我们来总结一下应该视同销售纳税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一、应交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的进项和销项是对于同一产品而言的。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区别是:
1、货物的来源不同。凡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全部是外购的,视同销售的货物则有外购的,也有自制或委托加工的。
2、计税依据不同。视同销售按当期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算,而进项税额转出按实际成本价计算。例和:
进项转出:是采购商品原来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时,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产生的。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是原来没有进项的,如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产生的。
而且是对于同一商品而言。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应交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为了平衡税负、堵塞漏洞,对于一些未体现销售而发生、使用和收回的消费品,视同销售,列入征收范围。视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
(1)纳税人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如果条件给出了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就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三、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队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5、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单独记账则不用纳税,未单独记账就得合并纳税了。
四、 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①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企业合并分立业务
①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②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4、关于企业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5、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6、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