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快讯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了时间表
备受社会关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目前进展顺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制订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的2006年立法计划,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25件立法项目之一,有望在8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会涉及哪些重大内容?参与企业所得税合并和改革方案设计的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日前透露,企业所得税改革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实行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在国外是很普遍的。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尤其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照独立核算企业界定纳税人的,新的所得税将来要走向法人所得税。
--界定国民企业和非国民企业概念。主要针对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怎么界定它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管税率水平选择有多高,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税率。
--进一步调整税收优惠,今后税收优惠要更多的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这样可以更好地使税收政策体现产业政策,也是今后税收优惠的趋势。
专家认为,中国加入WTO以后,是对税制进行调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点。经过这几年平稳过渡,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一些过渡时间表已经结束,很多领域外资都要进来,而且今后几年市场准入的程度将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过多的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国国内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竞争上就留下了一个不平等的制度框架。
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很有必要,这对建立公正、统一、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将起到重要作用。
国税建制堵外资逃税通道
外资企业加紧税收筹划
为有效反避税,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并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进行联合税务审计,以强化跨国税源监管。目前,更严格的反避税措施正在紧张制订之中。
跨国公司关注两税合并进展,或许另有目的。
业内人士近日向《财经时报》透露,针对两税合并(原意为:中资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同的所得税税率纳税)的政策走向,许多外资企业正在聘请会计或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积极设计新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说,追求税负最小化,进行税收筹划,是外商投资考虑的一项基本内容。但她同时表示,由于两税合并可能增加外资企业税负,此举还意味着,跨国公司可能会乘两税合并落实的空间,加快利润转移。
有鉴于此,国税部门正加紧建制,以堵防两税合并之后,外资企业可能加剧的通过转移利润实现的"逃税"行为。
而关于两税合并的最新进展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列入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预计8月进行一审,明年上两会,如能顺利通过,有望于2008年开始施行。
外资税负可能增加
按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都是33%。但由于设立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15%~27%不等的优惠税率,以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quot;,并在工资、捐赠、交易费用等诸多方面具有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优惠。因此,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0%~15%左右,相比之下,内资企业实际税负约为25%,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公开,细节不得而知,但按照财政部官员此前的说法,两税合并后的所得税税率,肯定不高于30%。坊间此前有24%、25%、27%、28%等多个版本存在。
"两税合并,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会增加。"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专家判断。该专家的理由是,由于新的税法可能取消外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并对税收扣除标准进行一些调整,即使把所得税税率降低几个百分点,实际税负的变动可能还?quot;增大于减"。不过合并后实际税负增加多少,"还要根据出台法案实证测算"。
转移利润动机加强
"如果两税合并后外资实际税负增加,税后利润降低,则可能加剧外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毕竟外商投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何曼青说。
事实上,即便是在现行税负下,很多外资企业也都在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等转让定价手段,或以"随意列支"做亏报表,来转移利润、减少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是,近几年外资企业亏损面在50%以上,年亏损额超过1200亿元,60%以上的外资企业存在逃税或避税行为,导致每年至少有1000亿元的外资企业税金未能入库。
在IBM大中华区税务经理彭飞看来,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如果目的是利用廉价劳动力进行加工出口,则对成本因素比较敏感,税负的增加将加剧其利润外转;但如果是为了占领国内市场,则投资环境和市场潜力对其吸引力最大,税收优惠的变动不会改变其基本的经营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政处副处长何俊雄表示,虽然两税合并不能成为外资利润转移的理由,但税负的提高,却可能实际增强其利润转移的动机。
其实,根据其产业链布局,将利润分别安排在原材料、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来实现,并把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和地区,是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的普遍现象。
"如果税负增加所减少的利润,高于转移利润所花的成本,外资利润转移无疑会加快。"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专家嵇绍军说。实际上,很多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维尔京和开曼群岛等避税港,就是因为这些地方所得税税率极低,并且避税成本低廉。
严格反逃税措施
不过,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也未必那么容易实现。
税务总局一位官员表示,为有效反避税,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并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进行联合税务审计,以强化跨国税源监管。目前,更严格的反避税措施正在紧张制订之中。
这也给在华跨国企业带来了压力。普华永道近期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四成跨国企业认为,中国是亚太区中给它们带来最大税务挑战的国家。在这次调查中,有66%的跨国企业认为,转让定价对它们来说是一项最大的考验。
彭飞则分析,转移利润涉及外汇管理、税收征管和海关检查等各环节,"不是想转移就能够转移的"。并且将来还要推出定价预报制,要求所有采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都必须公开明确,转让定价监管实际上已经越来越严。
但业内专家认为,现行的双轨税制,还是给避税行为提供了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为反避税打下良好基础?quot;尽管外资利润转移可能会加剧,但不能成为阻碍两税合并的理由。"
背景近年来,税务机关平均每年对230户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多亿元,调整补税30多亿元,弥补亏损80亿元。2004年,国内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51%-55%,其中很大部分是不合理的亏损。仅按此推算,跨国公司在国内避税就超过了300亿元,而美国企业盈利面高达90%-95%,平均亏损面才10%。
财经要闻
交税猫腻难得逞、北京设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在合同中标明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现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发布《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二手房交易设置了最低计税价,以遏制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该通知今年10日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当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征收税款的基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这将遏制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在合同中标明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现象。
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主任王志伟向记者表示,此次政策更加细化了不同房屋性质的基准价格差异,有利于二手房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本月出台
"创投企业如投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可以享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70%的税收优惠。"深圳市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日前向记者透露,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目前已经制定完毕,预计本月就会出台。
这意味着,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得到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其中的700万元可不用交税。这个办法适用于创投企业得到的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得。
这个消息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刘健钧副处长的确认,"具体时间还没确定,但(优惠办法)近期将出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人之一,刘还表示,"在优惠办法正式出台之前,任何细节都有可能变化。"
另据透露,此项优惠政策的受益群体将是已经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
优惠侧重税基
"以后对创投企业肯定坚持低税政策。"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专家刘桓说,"但更应该关注税基的变化。"税负与税率、税基呈正比关系,税率一定时,税基大则税负重。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方法侧重税基而我国则侧重于税率。
"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税基更能体现公平性。"刘桓解释,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使创投企业还没开展风险投资活动,就已经成为了税收优惠的对象。而重视税率则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如果没有产生收益就不能享受此项优惠。风险投资本身风险性很大,它所投资的公司极有可能在开始的若干年内都没有可观回报产生。"另一方面,动税率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调低创投行业的税率,"可能会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
然而,科技部创投研究所所长房汉廷对此也有顾虑,我们国家要鼓励的是创投行为而不是创投企业。即将出台的创投税收优惠办法有两个弊端,一是可能使一部分企业钻空子,例如挂的是创投企业的牌子,行其他投资之实--创投企业的注册是非常容易的。就像很多公司虽然注册在高新企业区,但并非高新企业。另一个则使得"大量实业企业的创投行为"享受不到国家税收的优惠,而实际上实业企业的"产业投资"可能更有价值。
利好双方
"这对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来说,可以说是天大的好事。"清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CEO叶东说。
现阶段中国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创投所投资的企业,缺乏对风险投资人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创投基金管理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
资深创投专家高健智说,中国的创投企业长期面对着双重征税。假如创投企业投给某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1000万元资金,又假设这1000万元带给这家企业1000万元的经营所得,这家企业要用其中的15%向国家缴税。因此作为企业股东的红利就只剩下了850万元,而创投企业在得到这部分回报以后还要缴纳33%的所得税。至此创投企业从投资这家公司实际得到的回报已经不足60%。这还不算创投基金的投资人在实际分得利润之后所要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直接的结果是,加大了创投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quot;叶东说。
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机构及其出资人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如印度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且红利收入全部免税。以色列2001年起对进入本国的创投企业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税实现豁免。
创投企业人士认为,税收优惠将促进它们自身的发展,而直接的结果就是增加对风险投资领域的资金投入。1975年美国的创投规模只有0.01亿美元,这源于1969年美国曾将资本利得税率提高到49%;1978年美国政府又将税率下调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就增至了5.7亿美元。
"而一旦资金充裕,且创投企业要承担的成本减少,创投资金就极可能增加对更早期的创业企业的投资。"叶东说,很多早期的、急需资金的企业,因为还看不出投资回报率,在现有情况下不可能获得投资。
资料:国外创投税收优惠
美国:不仅是联邦政府,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提供公司税税收减免,减免额为投资额的20%~30%。
英国:《公司投资法规》规定,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在缴纳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执行低一些的税率,所得税减免额的上限是每年15万英镑;资本利得税收抵免。
加拿大:上世纪90年代后期,加拿大政府开始尝试通过修改劳工发展基金(LSVCCs)税收政策等方法,使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如果投资者对LSVCCs投资,可以得到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降低为15%,税收抵免上限减低为3500加元。
海外纵横
倒按揭帮美解决养老难题 每月都能获近千收入
67岁的安德鲁是美国的一位退休老人,他和老伴都有退休金和存款,生活不缺保障。但他还是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每月定期从银行借款数百美元,用来旅行,购物,享受生活。事实上,"以房养老"在美国老年人中并不少见,这种方式在国际上被称?quot;倒按揭",在美国它的全名是"住房现金转换计划"。
美国社会催生"倒按揭"
与购房者向银行贷款再付钱给开发商不同,"倒按揭"是将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后,由银行每月付钱给抵押人,到期以出售住房的收入或其他资产还贷。由于这种方式与传统的按揭贷款相反,故被称为"倒按揭"。不少美国人年轻时"以钱买房",年老时"以房换钱",退休后生活仍过得比较舒适。
"倒按揭"在国外兴起也还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发展最成熟的要数美国了。在美国,很多老人没有子女,有的虽然有子女,子女却无力或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而大多数美国人又不热衷于储蓄,因此退休后生活很容易陷入拮据。随着社会逐渐老龄化,这种现象越来越多,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泽西州劳瑞山的一家银行看准时机,率先推出这项服务,很快走向全美。
缓解了老龄化社会最大难题
"倒按揭"的形式基本上可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类:有限期是以住房作抵押,借贷双方约定还贷日期,到期后,老人既可出售住房,也可以用其他资产还贷;无限期则是贷款一直维持到老人死亡或从住房中搬走为止,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方式收回放贷成本,并与老人法定继承人分享拍卖后的剩余利润。
"倒按揭"的对象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还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是借款人的年龄。年龄越大意味着剩下的寿命越少,每月能得到的现金也就越多。在美国,如果一名75岁的老人拥有一套价值25万美元的住房,他每月可以获得917美元;70岁的人每月只能获得791元;而80岁的人每月可获得1099美元。二是配偶是否健在。夫妻健在的老人比单身老人可贷款数额低,因为两个人的综合预期寿命大于一个人。三是住房现在的价值和预期的价值。如果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会升值,可贷款数额也会增加。
"倒按揭"之所以在美国兴起,因为它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个最大问题,既帮助老人解决养老问题,分担了政府负担,同时又可以为银行提供多种收益方式,它为解决美国的老龄化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
但同时"倒按揭"也具有一定风险,是个复杂的工程。一方面,银行在与老人签订协议时要尽可能预测老人的寿命,以确定每月支付的数额。但由于老人寿命的不确定性,银行或老人均存在受损可能。另一方面还存在房屋价值变化,利率的不稳定以及房屋的维修不当等风险。尽管"倒按揭"以房产作抵押,贷款回收有一定保证,但必须要在保险业的介入下,分担贷款回收风险,这种房地产融资方式才能稳步发展。因此,"倒按揭"除了需要政府财政上的资助外,还需要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的联合运作。
现在,"倒按揭"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走入中国人的生活,也引起了社会上不小的争论。一方面,中国人还难以接受从"养儿防老"到"养房防老"的巨大落差;另一方面,中国人习惯将房子作为最大一笔财产留给子女,也没有像外国老人那样追求晚年享受。但专家表示,对于无子女的,或子女较为富裕、开通的,以及子女在国外的空巢老人来说,这种养老方式还是比较合适的。"倒按揭"虽然现在在国内推行还为时尚早,但是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这种贷款形式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美证交会正式调查IBM 或成新会计准则牺牲品 美国IBM公司12日宣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对该公司去年第一季度盈利报告以及相关股票期权的使用情况展开正式调查。
IBM公司曾在去年6月份透露,美国证交会已经开始对其进行非正式调查。调查的升级意味着证交会可以向IBM公司索要相关文件或电子邮件,并向有关人员发出传票。
证交会对IBM公司进行调查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去年第一季度计算股票期权价值的方法存在问题。
在发生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后,美国证交会要求上市公司把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作为成本从公司收入中扣除。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股票价格不断变化,同时期权的使用也有一定期限,因此要准确计算这些期权的价值并不容易。
IBM公司表示其正在配合证交会的调查工作。它同时援引证交会的话说,这一调查不应被解读为"任何违法行为的暗示"。
业内动态
审计官员谈报告:不再只图过把瘾
李金华审计长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2005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央视《新闻会客厅》请到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作详细解读。
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
在以前的审计报告中,一大批中央部委的违法违规问题被曝光,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中央部委曾在审计报告中榜上有名,一下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被称为"审计风暴"。
今年的审计报告中却难以看到具体部委的名字,取而代之的是宏观的、共性的表述,这种不点名的改变是否意味着,从今年开始,被称为"审计风暴"的审计报告开始温柔变脸了呢?
不点名更理性,更能促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
主持人:是不是审计署往年名点多了,今年受到压力大了,所以自然就缩手缩脚?
王秀明:应该说不是这样的。没有过多地点名是今年的一个特色,这主要是根据最近修改通过的《审计法》的一些要求做出的变化和调整。我觉得报告更加理性,更有利于对这些问题的揭露层次加深,问题更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主持人:不点名就意味着更加理性吗?
王秀明:我们从2003年开始,在审计长报告点名的同时,审计署在推行一个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把被审单位发现的主要问题,通过审计结果公告这种方式逐步对社会公告,到现在为止,这个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健全。
主持人:您的意思是不是说不点名了,也就是说在审计署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里不再详细地点名了,而是把它分解在日常审计公告里面。
王秀明:对。这是一种理性的转化。我觉得原来点名过多,对社会公众来说觉得比较过瘾一些。但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我觉得现在这样更理性,更能够促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
为何把财政部、发改委的问题提到显著位置?
主持人:不是说你们这次一个名都没有点,实际上在这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里面还是点了发改委和财政部的名字。
王秀明:这个可能跟我们审计的重点内容有关系,因为审计长的报告重点报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执行情况里面,财政部和发改委还有其他一些部门,应该说是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的,所以这两个部门首当其冲是我们每年审计的重点。
表扬青藏铁路环保好,"黑脸包公"唱起"红脸"?
主持人:在以往的审计工作报告里似乎不存在表扬和赞扬的情况,但是这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有表扬了,而且选择的是青藏铁路作为一个点名表扬的对象,为什么?
王秀明:刚才我说我们对被审单位的评价是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我们对青藏铁路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发现这项资金从管理到最后的使用效果非常好。
主持人:以往更多的批评到这次更多的表扬,会不会给人一种感觉,就是"黑脸包公"唱起"红脸"了?
王秀明:问题一个没少,还要揭露,问题提出来了,而且提得更准确、更实事求是,所以我觉得大家应该能够慢慢地接受或者熟悉这种写法。
主持人:您觉得今年这份报告面世之后会引起什么样反响?
王秀明:这个我没预测,但是第一印象刚才说了,感觉不太过瘾,过多的点名这种情况少了,通过今天这个解读,我想大家慢慢地能够更加喜欢现在的报告。 据央视《新闻会客厅》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何新意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我深切地感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政府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管理制度和理念都相对滞后,存在着诸多问题。经过近两年的共同努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了,这标志着我们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新起点。
四个新特点
事业单位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其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管好这部分资产,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按照现代管理的内在逻辑,结合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构建了事业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共9章60条。主要特点是:
一是管理机构及职责更为明确。《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即分别对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考虑到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办法》还特别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这就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灵活性;
二是资产管理范围更为宽泛。《办法》既包括实物资产管理,也包括非实物资产管理;既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也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的资产管理,管理范围更宽泛;
三是资产管理内容更加全面。《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并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四是资产使用的表述更为科学。过去习惯上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出租、出借的行为称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际上这种提法不够科学,因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往较难界定,且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另外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上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从国家或财政的角度看,这部分资产还是在事业领域的投入,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有别于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而是采用"资产使用"的表述,这样更为准确。
三个新理念
我理解新的《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新的管理理念:
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以前的资产管理存在一个突出弊病,就是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管理的规范,也限制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quot;总则"部分突出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坚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在多个条款都有具体体现;
二是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权;
三是以信息化带动资产管理水平提升的新理念。《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资产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
资产管理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正在开展清理规范津补贴工作和酝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以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鉴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已经成为各部门、各单位政策外津补贴发放的一个主要来源,我们将重点抓好收益管理。但由于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多元化,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为避免影响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目前还难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全部实?quot;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结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和收入的不同性质进行研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等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一点《办法》中已明确,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具体的操作方式。而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则不宜"一刀切",需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研制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金"免税的意义在于限制超标的缴存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四金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quot;四金"免税的通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财税专家认为,"四金"免征个税政策对中低收入个人的影响不大,政策的主要用意在于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个人所得税,限制高收入者过高的公积金福利。东北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吕炜教授告诉记者,"四金"免征个税政策原来就有,这次只是重申,不过其中住房公积金的纳税起征点上调至12%是新政策。
这份通知对"四金"税前扣除政策做了明确界定。而对三类保险费几乎没有影响,因为大部分地方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是固定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前曾有观点误读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正式提高到12%,但其实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执行,与税收政策没有直接关系。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执行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至10%,超过10%的部分,作为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但需要缴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对缴存比例上限是否上调做出表态。
通知对缴纳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也进行了限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通知还强调,如果超过上述比例和标准,则超过部分将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吕炜认为,这条规定是为防止某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以缴存高额公积金的方式替代工资发放,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设部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实际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2%和三倍这两个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普遍,但据媒体报道,广州、上海等地的电力、通讯、烟草、金融、保险等行业里,一些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往往达到月收入的20%。
另外,有观点认为,加上"四金"优惠,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不止1600元,而是2000元以上。不过,具体分析来看对于不同的群体影响不同,对中等收入者相对有利,对月均收入千元左右的低收入地区以及低收入者意义不大。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35元,因此吕炜认为总体来看优惠效应并不显著。
经济全球化下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多制订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目前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全球化下跨国公司业务发展与生产要素的跨国整合以及高速流动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与税收管理理念不适应跨国公司的发展,缺乏有效的税收政策效应评估体系,导致税收政策目标难以如期实现。本文针对跨国公司价值链中公共资源、投资与筹资、研发、生产和销售五大职能的实现过程,剖析了跨国公司经营管理新特征给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提出的新挑战,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总体思路。
跨国公司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税收制度与跨国公司的发展不相适应
1.纳税主体存在模糊性
首先,跨国公司经营是系统的整体运营,价值链的各个结点均非独立主体,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执行总部指令,并由总部按各环节职能及作用进行价值(利润)分配。各子公司的主体地位在跨国公司整体运营模式中已显得十分模糊,按是否独立核算或者是否是法人为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现代科技的发展使跨国经营的纳税主体日趋模糊,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应用,导致传统的跨国直接劳务为互联网劳务所替代,按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判定纳税主体的原则受到冲击。此外,跨国公司的集团式经营使很多业务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安排和操作,如果简单套用现行税法,将使纳税主体与实际错位。比如,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权由总部或其他关联公司负责时,合同的实际执行者不构成印花税的纳税主体;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占用房产时,房产使用者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缺乏合理性
(1)税目设置落后于经济发展
一是随着跨国公司经济业务曰益创新,采用列举法设置税目使许多新的经济行为或所得难以找到相匹配税目。比如,域名转让属于一般财产转让还是无形资产转让?KTV量贩式经营属于娱乐业还是货物销售?二是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增大了实践操作的难度。比如,跨国物流公司从事一揽子综合业务经营(包括服务、仓储、运输),按兼营划分为若干适用税目,既增加操作难度,又加大税收成本,效率低下;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是技术转让、劳务提供还是产品销售,现行规定笼统含糊,难以执行。
(2)计税依据的确定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为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对价值链各项职能进行精细划分,分别配置于最佳区位,形成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的全球生产、销售、管理和研发等网络分工格局。一体化经营下,各国税收管辖权分歧的客观存在,势必造成履行不同职能子公司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特别在计税依据方面,现行税法对跨国公司收入成本分摊的处理已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方面,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承担整个集团的管理与协调,其管理业务通常不体现收入,并按一定方式将日常发生的管理费、广告费、培训费、咨询费、股票期权费、资产折旧费等在集团成员间分摊。我国现行税法允许内资企业向下属公司分摊管理费用,不允许外资企业向关联公司分摊管理费用(除非采用代垫费用或提供劳务的形式),而提供劳务形式将增加管理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加重集团的税收负担,阻碍跨国公司进行专业化分工。
在研发方面,跨国公司内部负责研发的企业通常担负全球或区域研发业务,经费由总部统一拨付,研发成果归属于总部,由总部授权集团成员使用。这种无偿使用使技术价值隐含于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关联交易中,便于进行利润操纵,加之我国现行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存在漏洞,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投资方面,通过并购进入国内市场是跨国公司惯为采用的投资方式,既可减少投资风险,又可充分利用被兼并方的营销网络,承接其市场占有份额。现行税法对投资收益存在重复征税之嫌,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境内投资收益,仅对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来源于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征税有失公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配比原则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收益计税则费用和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否则费用和损失不得扣除。
在生产方面,对税前扣除限定过多,计税依据确定过于复杂,将许多非税收问题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解决,不符合市场规律;不允许坏账准备金以外的其他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未充分考虑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利于涵养税源: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进行诸多限制,严格限定捐赠渠道、捐赠方式及受益人,且对内资企业限定扣除比例,实行歧视性待遇。
在资金财务方面,跨国公司通常在集团内部设立专门财务公司负责资金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现行税法要求不同子公司分别核算其借贷利息收支,但实践中难以操作,并且面临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风险。同时,利息收取需征收营业税,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利润最大化趋使跨国公司在集团外配置资源,实现生产外部化,引发收入结算、费用扣除等税收问题。一是外包经营模式引发的问题。跨国公司在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集团外部资源,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非集团成员,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效率,还无偿提供资产供受托方使用,并派员对其生产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由此引发系列问题,如无偿提供资产的折旧、劳务作价、加工商品交易中是否含有关联交易、有无技术溢出产生的特许权、发包企业生产性收入的确定等都变得十分复杂。二是战略联盟模式引发的问题。跨国公司在瓜分国际市场过程中,为降低风险及成本,可能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各自比较优势,谋求利润最大化。结成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属于不同企业,其共同性费用如何结算划分、交易价格有无转让定价嫌疑等,都对现行税收政策产生冲击。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以票控税的做法也给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实体法的部分规定难以实施,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比如,不允许未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各类支出(如现金折扣等)进行税前扣除,这种通过票据管理制度严密征收管理的方法,虽然有利于保护税基,但违反国际惯例,未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支出,不利于跨国公司的发展。
3.税收激励措施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规划
一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依据纳税人经济性质、地域差别分别适用不同税收优惠的政策模式,妨碍了内资企业扩大经济规模与对外直接投资,误导跨国公司人为划分利润分布空间,甚至向地方政府寻租。
二是缺乏对位于高附加值价值链上游(研发、试制生产等)和下游环节(品牌、销售S和服务)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不利于吸引跨国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机构,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
三是税收优惠的立法级次较低,变动过于频繁,过多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吸引追求短期效应的投资,但从长远来看,降低了税法的继承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投资者的长期规划,使其难以进行投资的合理预期。
四是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优惠为主,虽然我国近年来已开始运用投资抵免、R&D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手段,但前置条件较多,致使享受优惠的企业较少,影响了跨国公司投资多元化发展,致使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二)现行税收管理落后于跨国公司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资本高速流动,跨国公司拥有越来越多的投资选择,各国为吸引跨国投资纷纷简化税制、降低税负、优化税务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税收竞争力,我国多年以来形成的税收管理理念在这种国际经济环境下受到冲击--过于重视和强调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各地税务部门层层制定下达收入计划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缺乏成本、效益、环境优化及可持续发展意识,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1.税收管理方式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目前基本按税种划分国、地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权限,未设立真正意义的跨国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这种机构设置存在如下缺陷国地税部门在征管范围上不断与中央博弈,影响征管资源的最优配置,大幅增加税收遵从难度和成本,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意愿;跨国投资者同一地区同类税务事宜由不同税务部门处理,产生额外遵从负担;国地税部门分别对纳税人进行欠税追缴和税务稽查,增加征纳双方成本;内在功能和相关日常管理(如技术、信息采集等)重复设置,不能合理配置人力等资源,无法高效利用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导致资源浪费。
2.税收管理手段落后于跨国公司发展,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手段普遍落后于科技发展,未将现代高科技手段充分应用于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等环节,政府各部门信息自成一体,形成"信息孤岛",共享程度及利用效率低下。尽管税务部门建立了网上税收征管服务系统,但是系统不完善、业务整合度不高等客观原因导致许多涉税事项仍然实行"双轨制",部分事项甚至使遵从更为繁琐复杂,额外增加税收成本。与此相应,跨国公司管理的技术手段更为先进,集团内部信息传递、处理及加工更为高效,迫切需要将其内部财务信息直接转化成税收征管所需信息,最大程度降低纳税成本。
3.纳税服务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
在纳税服务上,过分注重服务态度和形式,忽视服务绩效,无法为跨国公司提供高层次的个性化服务。税收宣传内容侧重于共性和普遍性的"初级产品",缺乏税收政策的进一步解释及税收争议事项的处理等具有针对性的"高级产品",导致资源浪费。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管模式缺乏合理有效的配套措施,弱化了该模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出现了管理粗放、监控无序、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不够,税源控管存在漏洞。
4.现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未得以有效开展
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分布有限,仅与8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生效81个),并与香港、澳门签订了税收安排,此外部分海运、航空和贸易协定也列有税收条款。但是,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电子商务和金融衍生工具等新生经济形态的出现对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常设机构判定、资本利得征税原则等产生强烈的冲击和挑战,需要各国协商解决。而且税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仅限于双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磋商,争端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及解决问题的诚意,缺乏外部约束力,经常为超税收、超经济的力量所左右,持续时间较长。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下产生的税收争议对象多为直接税,主要依赖税收协定解决,效率非常低下,直接影响了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
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树立全新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理念
1.树立适度中性的理念。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性增强,客观要求各国减少干预,转为制定和监督规则的运行,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高本国竞争力。跨国公司税收政策不仅要考虑吸引外资,还应考虑维持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降低税收成本、减少外部不经济行为(如腐败、不遵从)等因素,使税收制度保持适度中性,通过适度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调控,创造公平投资环境。
2.树立适当课征的理念。税负对价值链各环节不同的税收敏感性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应遵从最适课税理念,充分考虑筹措收入、调节经济、控制税收管理及遵从成本等因素,保持合理的税负水平,避免为组织收入和预防欺骗而将其设计得过于复杂,确保遵从者能够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以便捷、简约的方式予以遵从。
3.树立适合遵从的理念。除税收政策适合遵从外,应秉承科学管理理念,从行业特点、经济、国际、心理和社会角度理解跨国公司的商业行为,根据潜在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企业的遵从态度制定个性化税法遵从方案,通过新的合作型税收遵从模式,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减少税收成本,促进与完善税制及税收管理。
(二)建立富有竞力的跨国公司税收制度
跨国公司税收政策应考虑全球经济、税源流动与税收环境变化,增强和保持税收适应性,使税收服务于经济增长、就业充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环境保护等多重目标,按公平、中性、简化、透明原则,建立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冲击、符合国家发展方针、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税收制度。
1.确定合理的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应简化税制,合并相近税种,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优化关税保护结构,重新调整税基、税目和税率,减少对国际贸易征税,鼓励国际贸易和投资。
2.建立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已列入立法臼程,但是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的规定仍有所不同,且部分内容相当陈旧,明显不符合经济事物的现状,应根据经济发展予以修订,构建统一的地方税制体系。
3.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下,结合跨国公司实际税负水平,实行宽税基保证税收收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收入分配;同时,普遍降低适用税率,虽然短期内可能减少税收收入,但从长远考量,利于吸引投资,以扩大税基来弥补所减少的收入。
4.引入绿色税收改革措施。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逐步开征各种具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税种,从经济、社会、环境三维角度发挥税收作用,降低税收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负效应,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及可持续发展。
5.制定富有弹性的跨国公司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国家鼓励投资的信号,在法律中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方向性规定,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定优惠内容及实施期间,及时分析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结合经济发展进行调整修正。主要应侧重于以下方面:一是鼓励本国跨国公司继续将总部(控股母公司)留在本国,降低税收对本国企业海外竞争的阻碍,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二是吸引外国企业在本国设立地区总部(控股导管公司),消除国际税收政策造成的非竞争性壁垒,力争成为跨国公司投资地点的最佳选择:三是制定鼓励跨国公司研发的优惠政策,采用国际通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法,给予形成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更大比例的扣除;四是鼓励跨国公司投资高新产业、风险投资及西部地区;五是降低跨国公司雇佣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成本,提高国家对人才的吸引力。
此外,针对跨国公司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资源共享与集团分工、以及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多,考虑引入集团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成本分摊安排(CCA)及受控外国公司条款(CFC),满足跨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本国的税收竞争力。
(三)健全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体系
1.建立适应跨国公司特点的税务管理机构
建议围绕纳税人与税收功能、而非税种设置税务机构,建立单一的、专门管理跨国公司的税务机构,对跨国公司实施"请进来"与"走出去"的"双向管理",高效利用技术及其他资源,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改善税收遵从,提高效率和实用性,降低税收成本。
2.提供科学、专业、有效的税收管理
对跨国公司进行系统的税收管理(而非简单着眼于征收与稽查),将管理范围拓展到税收政策效应评估、税源分析与监控、税收风险评估、税收遵从衡量与评析、税收成本测算与分析等方面,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1)合理配置资源,对跨国公司税收实施系统管理。一是建立每个纳税人终身适用的、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制度;二是按照纳税人遵从程度的高低,分别采取自我调整、有协助的自我调整、强制的金字塔型管理策略,鼓励纳税人自觉遵从;三是建立统一的全国性服务机构,审查地方机构网络,确定设置机构的节约标准,实现跨地域横向税务稽查,统一编撰基本税收宣传与辅导资料;四是建立统一的税收信息技术系统(特别建立监控与评估遵从程度策略执行情况的监测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约开发及维护成本;五是统一管理部分跨国公司较为重要的资料,实现资料情报的系统共享。
(2)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税收管理系统。一是指导纳税人利用税务网络操作,鼓励税务处理自动化;二是为纳税人的数据录入、信息反馈及交互作用提供智能前端,减少工作量;三是实时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纳税评估结果,减少管理的滞后性,降低税收风险;四是建立完善有用的数据库,提供系统的咨询、联系等增值服务,实现软件的标化。
(3)丰富服务内容,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成立纳税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基本涉税事宜,提供易于理解的辅导材料(如申报表填写指南、大企业的税收遵从、合并纳税参考等),进行技术性解释(专题讲座及政策研讨),减少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要求,应企业申请提供重要涉税事项的事前审查。为总部设在我国的跨国公司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其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意识,及时解决其遵从外国税法的困难。
3.拓展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空间,提高本国税收竞争力
在采取税收合作与税收协定方式的基础上,结合长远战略和现实国情,逐步推进协调形式,提高协调深度和广度。一是认真分析国际税收协调动向和规律,研究其发展历程,探求发展规律,预测发展趋势,据此完善我国的国际税收政策,建立国际税收法律体系,为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创造条件。二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基础上,积极参与区域性经济组织及其税收协调,按照非歧视和无差别待遇原则,维护税收管辖权,增强协调能力,发挥影响力,拓展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与分享。三是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和税收协定网络,消除双重征税,遏制和防范跨国公司避税,推动双边预约定价磋商和同期税务审计。四是为防止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过度垄断,从国家经济安全出发,制定反垄断法,按不同行业规定相应的市场垄断系数和垄断所得附加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国际税收竞争能力。
财务部门如何在控制成本与提供决策信息支撑之间实现平衡
在"财务转型"的十年长跑里,CFO们一直都在追求两个目标。一个是效率:即财务的日常工作--从向供应商付款到调停争端--都应该以最低的成本进行集中处理。另外一个目标是商业分析:财务专家在他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里,应该花时间帮助经理们考虑怎样花钱的问题。如果某家公司同时实现了这两个目标,其结果将是非常可观的。安捷伦科技公司(Agilent
Technologies Inc.)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三年前,这家位于加州硅谷的科研设备制造商还身陷网络泡沫崩溃后的衰退之中。在九个月内,该公司的高科技产品订单下降了60%。公司每年亏损额高达数亿美元。公司的财务运作也不乐观:某些流程相互抵牾,财务人员常常因为太忙而没时间去收集、校调、整理甚至是输入数据,而这些数据恰恰是重大商业决策所必需的。安捷伦适时引进了一位新的财务总监--阿德里安·迪伦(Adrian
Dillon),授权他全面整顿公司财务。迪伦推动了公司财务流程的简化和标准化,并在合适的时候把这些财务流程转移到了离岸的共享服务中心。这些举措削减了50%的财务成本。同时,他改变了以往财务支持业务的模式,将财务分析专家分派到每个分部。这些分析专家帮助业务经理对哪些业务应该出售、哪些运营需要进行重新部署作出决策?quot;我们公司必须快速进行决策,在是否应该把生产基地从西欧转到马来西亚的问题上,决策必须要快,"迪伦说道。"这些决策现在由财务小组和总经理们一起作出。如果是在过去,财务部门根本就不会参与其中。"不过,安捷伦的转型说起来容易,要想照着做可就难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实现这两个财务目标所需要作出的努力是截然不同的。第一个目标是要把财务从日常业务中抽离出来,以实现规模经济。第二个目标则是要把财务人员分派到各个业务分部中去,扮演大家所不熟悉的策略咨询专家角色。对于财务总监来说,如果在实现第一个目标的过程中遭遇到失败,可能就意味着其职业生涯的终结。而那些在合并过程中幸存下来的财务总监,会发现他们并没有获得全面胜利:财务部门的成本是节省了,但是对业务的真正贡献却几乎为零。的确,财务成本在公司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从90年代的1.9%下降到了今天的1.26%,而财务人员花在对业务进行咨询上的时间却几乎没有变化,仍然是少于一半的时间。换句话说,很多财务运作还是重效率而不够精明。那么财务总监们要怎么做才能两全其美呢?现在提这个问题正是时候。根据哈科特集团(Hackett
Group)所作的一项最新研究,大部分的公司仍然急于将尽量多的财务流程集中化,包括那些可能属于业务单位领域的财务活动,例如制定预算和计划。现在27%的财务工作由业务单元完成,预计三年后这一比例会下降到11%。同时,随着目前各大公司所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所需要的不再仅仅是低成本的财务运作了。过去的影响财务转型已经被证明能够帮助许多公司重振雄风,但CFO整合公司财务流程的行动,常常和公司其他部门日益自主化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大概就在20年前,大部分企业的业务和支持部门都还是高度集中的,这源于亨利·福特时代流行的命令控制模式。但是,在80年代末期,经理人发现,在新技术如电子邮件的帮助下,他们可以迅速地将业务权力下放,然后大幅提高公司的业绩。"各公司发现,在我们这个以知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的经济中,业务成功的因素,诸如激励、灵活和创新,与权力下放后自主经营的好处正好吻合。"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教授,同时也是《工作的未来》(The
Future of Work)的作者,托马斯·马隆(Thomas Malone)说。财务分布于各个业务单位之中,而这种重复设置代价不菲。CFO们发现,他们不仅仅在财务上花费了更多的成本,而且因此还缺乏对业务运作内部情况的了解。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实现共享服务--把常规的财务程序从各业务部门抽离出来,将它们规范化,然后集中在一个地点处理。这么做立竿见影,一般会降低15%的成本。萨奥法案的合规要求使得共享服务更受重视。"许多公司都发现,如果公司的主要控制都集中在一个地方而不是300个地方的话,合规会变得更容易。"位于纽约的Alvarez
& Marsal的执行董事盖里·摩兰(Gary Moran)说。事实上,根据哈科特集团的数据,使用共享服务的公司在遵守法律上的支出要节省33%。现在财务部门的主要思想,是把日常工作和"增值"工作分离开来,对前者进行集中,后者进行分散。而先进的技术能帮助各业务单位轻松获取集中后的信息。控制问题不过,即便是这样,财务变革在企业中还是要推行集中化,而这与企业的发展方向正好相反?quot;如果你是业务单位的头儿,而且控制所有与交易有关的财务流程,当和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问题的时候,你就会尽快去解决它。"年销售额40亿美元的建筑材料公司北美拉法基集团(Lafarge
North America)CFO艾里克·奥尔森(Eric Olsen)说。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这个挑战可能是巨大的。例如AutoNation,这家由275家汽车销售商联合体发展而来的年销售额190亿美元的汽车零售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和Home
Depot不一样。他们只要找个新的地方,照搬以前的模式就可以了,"该公司的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克雷格·摩纳根(Craig Monaghan)说道,"我们继承的是275套各不相同的电脑系统,275套各自不同的账目,和275种公司文化。"摩纳根现在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一些新秩序。到目前为止,公司有1/3的门店开始使用某些AutoNation的共享服务设施,有20家门店已经开始使用所有的共享服务。摩纳根预测整个项目还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他说,"如果认为这项任务要改变的只不过是财务机构,那你实在是太天真了。我们在改变后台办公室运营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前台业务的运行方式,最终实现一个全国标准。但问题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方法是最好的。"这些想法常常也有自己的一些道理。例如,如果某个业务单位重视的是现金流,那他们所最关心的就是资金周转的时间,而不是成本。而对另外一个业务单位来说,主要关心的可能是错误率,因为过去曾经有不少客户因为账单错误而大为光火。安捷伦的解决办法是鼓励共享服务和业务部门负责财务的雇员进行轮换。"比如,如果你在店面工作过,在成本会计领域你可能就比在印度班加罗尔共享服务中心工作的员工更清楚业务流程,"迪伦说,"如果将我们共享服务中心的员工与实际的业务岗位员工进行轮换,大家就会相互促进。"基础的会计流程变革尚如此困难,对于高层次的财务流程,例如管理报告和预算、计划和预计等,要进行改变就更加困难了。陶氏化学(Dow
Chemical)将其所有的财务程序都进行了集中化。根据公司副总裁和内控总监弗兰克·布罗德(Frank H. Brod)的说法,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制订计划,决定整个公司所使用的重要假设(例如货币利率)。一个由六人组成的"共同报告小组"与公司的四位业务财务主管合作,共同制订计划。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也会参与这个计划过程。这个方法对陶氏化学很有用处,帮助该公司把上百项的业务归入若干个组合进行管理。但是另外一些公司却宁愿更多地让业务部门掌握财务。"如果要将公司的某些业务,例如预测,进行集中的话,我会非常担心的,"拉法基的奥尔森说道。"我们有超过1000个业务运营地点。如果把预测也集中起来的话,我们会失去对各个业务单位的密切跟踪。"
员工因素财务总监通常都可以实现财务业务的合并。但是真正的问题是,他们是否能够最终实现业务整合的承诺:交易处理会变成规范的日常事务,这样财务人员就可以把更大的精力投入到业务决策中去。"如果你将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管理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那我觉得你失去的是更大的机会--为业务的增长提供支持。"瑞奇·摩尔(Rich
de Moll),Capgemini U.S. LLC.的财务改革副总裁这样说道。要实现这一点,首先是需要必要的技术手段,让分析员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共享服务中获得数据。一年前,陶氏化学把它所有的450个业务实体全部搬上了一个统一的ERP平台,同时添加了绩效管理软件,让本地财务人员可以查找他们自己的数据。但仅有技术还是远远不够的。想想看,90年代昂贵的ERP运用并没有提高业务的效率。"很多人都说,'我们会加大对数据的投资,'"科尔特·雷森伯格(Kurt
Reisenberg),CFO Executive Board执行董事说,"但业务部门真正需要的,是从数据中得出好的业务建议和分析意见--这需要人的因素。"不幸的是,财务部门通常没有具备合适技能的人才。财务总监如果想要建立起强大的决策队伍,就必须雇佣新的员工。思科公司(Cisco
Systems Inc.)就是这样。"没有正确的人,就不可能有财务转型,"思科财务总监丹尼斯·鲍威尔(Dennis Powell)说,"当你审查员工时,你需要问自己,'他们能够以战略的眼光思考问题吗?他们能跨越各自的领域共同工作吗?他们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识和好奇心,以驱使他们尽量多地了解我们的业务?'"为了让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鲍威尔建立起一个项目,让财务员工可以在公司的不同部门间进行轮换。仅仅在过去的一年中,就有30%的财务部员工花时间从事了其他工作。"他们其中有的人回到了财务部,有的人就留在了营运部门,"鲍威尔说,"无论哪种方式对我们来说都没有问题,这意味着我们在业务部门也有具备良好财务意识的员工。"(见框内文字:思科的决策支持)一旦财务部有了合适的员工,财务总监还必须同意把其中最优秀的一些员工放到业务单位里去。"集中最终走上歧途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抽走了所有的优秀决策者,然后把他们集中在一个孤立的机构中。"弗兰克·伽利托(Frank
Galioto)说。他是Booz Allen Hamilton的副总裁。"你所希望的,应该是让职位高的员工贴近公司业务,让基层员工从事共享服务。"最后,各公司需要建立起正确的财务报告机制。"萨奥法案的要求使业务单位的财务部门与财务总监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Alvarez
& Marsal的莫让(Moran)说。"财务总监们希望能够对位于业务部门的财务员工施加更大的压力,让他们向财务部门报告各业务单位的情况。"不过,这其中可能隐含着风险,有可能导致业务部门领导和其下属财务小组之间的关系疏离。但是,财务和业务部门间的紧密联系也许只是暂时的。罗恩·福斯特(Ron
Foster)是JDS Uniphase和Novell的前任财务总监,一家位于加州Livermore的技术公司FormFactor Inc的现任财务总监。他认为,随着财务合规变成公司常规的管理,总部和分支机构财务人员之间的联系就会变得比较薄弱。"我发现,如果公司里的财务流程比较成熟的话,业务部门就不需要和财务总监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福斯特说道,"随着(萨奥法案)404条款所要求的财务控制已经逐步嵌入日常运营的控制中,你可以让营运部门控制自己和财务的关系。"其实,如果财务部门转型的长跑能够如期按计划推进,财务集中不过是在实现业务更放权、更具备创业精神过程中的一条弯路。"我们在业务组织方面目睹了很多的改变,"麻省理工学院的马隆(Malone)说。"短期看来,由于萨奥法案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财务变革可能会不断地反复。但是这些不过是海面上的波浪,放权的趋势才是潮流所向。"财务总监所面临的挑战是顺应潮流而动--同时不能让财务业务驶离航线。
思科的决策支持如果我们要评选讨论得最多、而实施得最少的一项管理创意,"业务伙伴(business partnering)"肯定是候选人之一。多年以来,很多财务总监都谈到,需要让财务部门和业务经理在决策和执行问题上进行合作。但是时至今日,只有很少的几家公司真正地在这样做。思科公司就是这几家公司之一。多年以来,该公司把自己的财务分析人员派往每个业务部门。由于日常交易程序已经集中,而且大部分已经实现自动化,这些分析员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为业务经理们提供数据和分析上面。但是最近,根据财务总监丹尼斯·鲍威尔(Dennis
Powell)的说法,他们在数据上花费了过多的时间。"过去,我们的员工自己写程序,以获得具体数据,"他说,"现在,我们希望让业务部门自己获得更多的数据。"为了实现这一点,财务部门要帮助业务经理理清楚,他们需要为自己的业务设立哪些衡量指标--例如增长、利润、市场份额和顾客满意度--然后把相关的数据从中央数据库中调出来,送到每个业务经理的桌面上。数据的使用人可以继续调用更具体的数据,但是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简化流程?quot;我们希望能够提供一些直接和简洁的观点,让经理们能够把好自己业务的脉。"鲍威尔说道。财务人员现在已经不再需要收集各种数字(不过,业务部门所需要的数据中,有5%仍然需要财务分析员去挖掘出来),他们可以花更多的时间制定策略。鲍威尔认为,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帮助策略制定。价值链分析就是其中之一。这意味着要从一连串的活动中找出利润最高的环节。这样公司可以决定是否把主要精力都投在这上面。例如,思科先前决定将自己的生产业务进行外包,财务就参与了这一决策。风险分析是另外一种方式。财务人员对可供选择的策略所包含的风险进行分析。一旦业务部门选择了某种策略,财务部门就会建立起相应的体系,监控危险,并且对任何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提前预警。第三种方式是竞争力分析--评价思科采用的任何策略对公司的强项或短处可能带来的利益或问题。最后,财务部门帮助制定评价标准,评估计划是否得到了推进,从而帮助策略的推行。除此以外,财务部门还可以在其它方面,例如运营效率方面,提供协助。两年前,鲍威尔对思科的运营成本进行了控制,其目标是,让成本从目前占收入的41%下降到35%。财务部门首先制定出成本削减的计划,然后推进、监控并且管理每个单位的成本削减项目。在8个季度之后,成本下降到了收入的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2006-05-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6]50号
2006-0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粤财农[2005]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海印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有限公司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竞买了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广东商品展销服务中心100%的投资权益。上述交易中包括广东展销中心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一号的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上述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征收契税。计税价格依据房地产的成交价格确定。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交财发[2006]216号
2006-05-15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应税车辆努力做到应征尽征,争取使车购税收入有新的增长,是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有效措施。现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国税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强车购税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车购税征管工作,对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交通、国税部门要将互相配合、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应缴车购税和交通规费车辆信息共享。交通和国税部门应将交通征稽机构建立的车辆档案数据库和国税部门掌握的纳税车辆档案及车购税收入情况等信息数据定期交换;通过信息共享与数据核对,由国税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建立完整的应缴未缴纳车购税车辆名单。对纳入该名单的车辆,国税部门可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逐辆催缴和追缴,并将催缴、追缴未缴税车辆信息通报交通部门;交通征稽机构在实施交通规费征收或办理有关征稽业务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催缴和追缴工作。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按规定缴税的车主,税务机关除了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曝光外,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必要时可通知公安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三、齐心协力,加强稽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交通规费上路稽查和治超站点稽查时,对发现的未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应及时向国税部门通报;国税部门在接到交通部门的通报后,应按照规定对未缴税车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交通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国税部门也可派人会同交通部门组成联合稽查组,稽查未缴税车辆。
各地国税、交通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2006-05-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47号
2006-05-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战略性综合研究,推动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以提高中国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2号
2006-05-14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66号
2006-05-14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05〕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水电站开发运营,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由于该企业在2003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的规定,该企业可自2004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度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3号
2006-05-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6]61号
2006-05-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调整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四、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8号
2006-05-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度在境外成功上市,为保持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平衡,现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7亿元的限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11.54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5年起,上述两个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75号
2006-05-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2006-05-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 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00号
2006-05-25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机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位于你省四川盆地的川中区块合作油田和梓潼区块合作油田均属陆上石油合作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个合作油田的矿区使用费征管工作由你省油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93号
2006-05-24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quot;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80号
2006-05-2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6〕2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1号
2006-05-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2006-05-22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2006-05-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quot;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quot;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quot;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9号
2006-05-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附件:1.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2.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6]64号
2006-05-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现将《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并对做好烟叶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工作,认真开展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和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正确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征税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管工作。
二、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了解掌握烟叶税税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征收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表式样由各地自定),全面规范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2006-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器具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发票》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于2006年7月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有关试点的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9号
2006-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关于申请对"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教港澳台函〔2006〕25号),申请对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组织开展的第五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获奖单位和个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了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鼓励学校和辅导机构组织学生参与和申报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同意对学校和辅导机构取得的上述奖金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个人及学校和辅导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6]575号
2006-06-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决定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有关税收问题按照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85号
2006-06-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运输发票的管理,总局决定,今年8月起在全国货物运输业推行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尽快做好该系统推行的相关环境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关于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说明及相应要求
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是税控收款机模块二(带抵扣功能发票的税控管理)的一部分,包括税务端后台税控管理系统和企业端运输发票开票软件两部分。
(一)后台税控管理系统
后台税控管理系统实现了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的初始化、运输发票电子信息写盘、读取纳税人抄报信息、税控盘管理、运输发票认证、统计分析等功能。其中,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密钥发行采用网络发行机制,总局已建立全国集中的发行中心。为保证密钥发行安全,总局将统一为每个省局配备一台税控专用密码机。各省必须与总局发行中心联网才可实现税控盘/传输盘的初始化、注销作废及运输发票跨省认证功能。
后台税控管理系统要求: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数据和处理均集中在省一级存储和运行,前端操作工作站分布在各个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系统采用J2EE三层架构设计开发,数据库采用ORACLE9i,中间件采用BEA公司Weblogic
8.1,浏览器为IE5.5以上;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或PC服务器,中间件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或PC服务器;网络利用各地广域网。
(二)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系统
货物运输业开票软件必须与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配合使用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是运输发票管理采用的税控装置,通过总局灌装中心灌装算法及密钥并通过后台管理系统初始化后的税控盘和传输盘方可投入使用。税控盘和传输盘安插在PC机USB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通用读卡器。
运输发票开票软件包含企业自开、委托代开机构代开和税务机关代开三个版本:
1.运输发票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为单机版,纳税人免费使用该软件。
2.运输发票开票软件(委托代开版)除包含发票管理的基本功能外,还包括税票开具及管理功能,要求先缴税后开发票。软件为单机版。
3.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包含运输发票开具、生成抄报数据、回读监控信息等基本功能,还支持税票开具的功能,要求先缴税后开具发票。
货物运输业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是采用三层体系结构的网络版软件,安装要求为:数据库采用ORACLE9i,中间件采用BEA公司Weblogic
8.1,浏览器为IE5.5;按照省级集中部署;每个开票窗口PC机上需配置税控盘。
二、准备工作要求
(一)地税系统准备工作要求
1.后台管理系统
(1)网络
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省局到区(县)征收大厅和税务所的网络要求全部贯通。根据总局前期资源调查的情况,大部分省份的网络条件满足。如果有单位网络条件不满足,应积极予以解决(如采取拨号方式)。
(2)服务器
根据前期运行环境调查情况,有的地方前期已配有的小型机能满足基本要求。各地应根据本省运输企业户数估算全省一定时期内货运发票开票明细数据的数据量,准备好相应的主机和存储设备。运输企业户数小的省份,可暂采用PC服务器。没有服务器的单位,应尽快购买服务器。
(3)数据库和中间件
未购买数据库oracle9i、中间件weblogic8.1的单位应尽快购买。各地如需跟标采购数据库、中间件,有关跟标采购价格事宜,请与总局采购中心联系。
(4)税控专用密码机
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将共用一台税控专用密码机,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6号)的有关要求准备税控专用密码机的安装使用环境。
(5)总局已下发接口规范及软件修改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下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模块二)货物运输发票相关接口规范的通知》(信便函〔2006〕137号),请各地按此文件要求做好软件接口开发和部署工作。
(6)各单位应提前准备后台管理系统上线的初始数据和代码,包括:运输发票开票单位基本信息、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系统代码。
为确保总局统一组织的系统安装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务必于6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所有环境准备工作。
2.运输发票开票软件
(1)各省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和委托代开机构在7月20日前完成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的运行环境准备工作,具体包括:PC机、Windows
2000以上操作系统、针式票据打印机(运输发票大小为:241mm×177mm)、税控盘/传输盘等。 (2)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运行环境同后台管理系统,要求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采用J2EE三层体系结构,数据库采用oracle9i,中间件采用Weblogic8.1,浏览器采用IE5.5以上。各省地方税务局应在6月20日前准备好有关环境。
(3)税控盘
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税控盘产品已基本通过总局的符合性验证,目前正在湖南做进一步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为确保推广进度,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提前与这三家企业就产品型号、数量、服务和价格等事宜进行商谈,按照一省一家税控盘供货商的原则,先行与其中一家企业签订意向性协议,以加快税控盘的供货进度。三家企业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税控盘产品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最终通过测试的产品品牌、型号等内容总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各省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自开票货运企业、代开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应在7月25日前购买到税控盘和传输盘,7月30日前完成税控盘初始化所有工作。
(二)国税系统准备工作要求
各省国税局应按照总局将公布的省级集中应用系统平台实施方案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的资源,规划部署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发票认证功能模块,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识别软件升级。由于省级集中应用系统平台实施推迟,要求各省国税局另行安排主机资源。
各省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下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模块二)货物运输发票相关接口规范的通知》(信便函〔2006〕137号)要求,做好软件开发和部署工作。
各国税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准备好有关环境。
(三)总局负责工作
1.总局将于6月中旬组织全国各省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师资培训。各地应在师资培训后,利用总局适时下发的培训专用系统和培训教材组织完成本省的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技术和业务培训。
2.6月21日起,总局统一组织人员赴各地进行税务端系统安装,各地应提前准备好环境。安装具体时间安排另文通知。各地要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安装调试。
系统准备及部署的详细内容见《运输发票税控系统部署方案》,请各单位到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下载。
3.总局将建立纳税人端开票软件技术支持呼叫中心,为自开票企业和委托代开机构提供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对于需上门服务的特殊情况,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解决。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010-63417695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胡雅丽,010-63417602
附件:税控盘产品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6]561号
2006-06-09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科学院《关于申请免征陈嘉庚科学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科发学部字〔2006〕107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陈嘉庚基金会由中国科学院为业务主管部门,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银行等部门及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和院士组成理事会,下设评选委员会。该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设立陈嘉庚科学奖,以奖励取得杰出科技成果的我国优秀科学家,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该奖共设6个奖项,每个奖项奖金3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奖已评选出2006年度陈嘉庚数理、生命、地球和信息技术科学4个奖项,共4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2006年度陈嘉庚科学奖获奖名单及奖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83号
2006-06-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全国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针对目前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特别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税收漏征漏管较为突出等问题,现将有关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强化责任,堵塞漏洞
当前,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的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包括奥运、世博场馆建设,交通、能源建设等项目。为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在全面加强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抓好税源信息基础工作。各级国、地税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其商务、发改委(局)、建委、工商、海关、行业协会以及银行等款项结算部门进行沟通,尽早了解税源动态,完善内部程序,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追究,杜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要强化扣缴义务,有计划、分步骤、逐一落实到位,力争在本年度使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外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执行的宣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将外国企业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协定有关执行条款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要常抓不懈,形成工作规范。要狠抓典型,以点带面。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有选择地报经总局批准后予以曝光。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按上述要求抓紧部署和落实,落实中遇有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总局反映。落实情况于2006年11月底前书面上报总局(国际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八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2006-06-0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
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546号
2006-06-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地区在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方面还不够深入,仅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比对层面。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水平,现就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隐瞒销售数量是目前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销售数量。
评估销售数量的基本方法,是将车购税登记信息作为第三方信息,来验证企业申报销售数量的真实性。即:利用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的编码规则,从车购税登记信息中查找生产企业相应类别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最大序列号,视此号之前的车辆为已销售的车辆,以此推算出相应类别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当其大于或者等于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时,表明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数量的可能。少申报的销售数量乘相应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评估方法并经核实,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即可将这些隐瞒的机动车辆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鉴于《通知》中涉及的相关软件正在开发之中,在软件下发之前,对机动车辆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由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从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中清分最大VIN码,推算最大销售数量,核实最大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差异,并将涉及经销企业的疑点,转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经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下一步总局将对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式进行调整,其中推算最大销售数量、计算最大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的差异等工作将改由总局直接计算,并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总局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经销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从车购税信息中清分经销企业的车辆销售数量,并与经销企业的申报数量进行比对,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评估模式改变后,总局对工作流程和相应的申报资料做出调整:
一、修改纳税申报资料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附件1)及其电子信息。 2.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其电子信息。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通知》的附件3,下同)及其电子信息。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附件3)及其电子信息。 2.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三)《通知》中的附件1停止报送。
二、纳税申报资料的处理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的电子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传至总局。
三、车购税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信息和对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上传至总局。
四、总局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分类处理
(一)按照制造厂代码对车辆识别代码进行归类;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户生产企业每一厂牌型号的车辆识别代号,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作为该型号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将推算出的最大销售数量与生产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对应厂牌型号的销售数量进行比较,找出推算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企业,生成《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附件4)。
(二)按经销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对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归类;将清分的车辆识别代号与经销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逐一比对,找出存在差异的企业,生成《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附件5)。 (三)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逐级下传至比对异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异常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核实《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中列明的企业异常信息,结合采集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数据和其他申报资料,调查销售数量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填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附件6)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附件7),逐级上报总局。
六、总局根据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评估结果,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中涉嫌取得生产企业隐瞒销售机动车的经销企业信息,逐级下传至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线索开展评估并反馈结果。
各地按照以上方法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评估时,还应结合其他评估方法一并运用,应随时总结工作经验,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新流程的正式执行时间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
2.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3.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4.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
5.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
6.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
7.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8号
2006-06-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6号
2006-06-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71号
2006-06-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6]1040号
2006-06-06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7号
2006-06-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6]78号
2006-06-0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80号
2006-06-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70号
2006-06-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3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稅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6]77号
2006-06-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本通知所印发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为全国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调整修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需增加申报项目的,可以增加附表。
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73号
2006-06-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2006-06-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84号
2006-06-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对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93号
2006-06-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3."序列号"编码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9号
2006-06-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6]91号
2006-06-1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