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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五月财税资讯总汇

目录

◆热点聚焦
G外高桥要会计师事务所赔2亿
国资委严查央企商业贿赂  
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7月1日全国统一使用
本轮宏观调控不及04年猛
一季度世界六大石油巨头共盈利328亿美元
国内首现“应收账款”保险
新会计政策对银行1季度业绩的负面影响
渣打推无抵押小额贷款 欲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普华永道日本公司被罚停业两月

◆财税指南
各种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综述

◆税务筹划
浅议企业集团税收筹划

◆CFO沙龙
企业催要货款有技巧
公司高管必须有税务“头脑”

◆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31
(后略至37页)

◆咨询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个人在网站上发表文章是按劳务报酬纳税还是按稿酬纳税?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营业税涉及外币的折合如何规定?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热点聚焦

G外高桥 要会计师事务所赔2亿

G外高桥、外高B股今日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经接受了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公告称,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及200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2005年6月发现公司存放在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余额与经审计的公司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报表明细帐上的金额不符,上述资金实际已经被挪用。
   根据上述事实,公司于2006年5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普华永道退还全部审计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赔偿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亿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和公司的律师费。

国资委严查央企商业贿赂

反击商业贿赂的风暴正在波及饱受争议的国企产权交易。5月10日,国资委正式公布了《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除了表示将向产权交易环节中的商业贿赂开刀之外,严查管理层受让情况也将是此次反击商业贿赂的重点。
   按照国资委的计划,从今年4月初至9月底,中央企业将用半年的时间,对产权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年初国务院宣布治理商业贿赂将是今年的反腐重点后,产权交易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一起被公认为商业贿赂的六大重灾区。
   除对产权交易进行重点监督之外,国资委此次的检查范围扩大到国有产权转让从进场交易到转让的全过程。而管理层受让情况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更是检查的重点之一。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国资委也在昨天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国资委表示,即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具体规定,对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完善对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也将成为国资委反击商业贿赂的另一利器。国资委正在开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在2006年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各地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网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7月1日全国统一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宣布,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月1日至6月30日起,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试用新表。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本轮宏观调控不及04年猛

 

今年不会再出现和2004年力度相当的宏观调控,这是个让投资者宽心的判断。

作出这个判断的是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数据分析机构国家信息中心。昨天,该中心的专门课题组发布了这份报告。

它意味着两件事情:首先是中国经济并没有再次掀起过热的浪潮;其次是调控政策会更多地体现出延续性而不是突变。

今年4月底,央行和国家发改委已经先后针对贷款利率和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出台紧缩政策,这也被看作是又一轮宏观调控的开始。课题组预测,这意味着今年宏观调控政策密集区已经渐行渐近,在调控方向上,今年还将以延续和落实原有政策为主,但是关注的点可能会有新的变化。

比如银政合作联盟的难题可能成为宏观调控的目标。仅仅是建设银行,在过去6个月内与各地方政府签署的贷款授信总额就超过了1万亿元。这种联盟无形之中已经成了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最大障碍。报告认为,银行与各地方政府在贷款上的合作很多都是非市场化的行为,这使得要通过金融手段调整对房地产和其他投资过速遇到阻碍,投资增长居高不下。

去年,中国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够理想,主要就是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价格两个重点指标并未有明显改善。因此,报告认为,今年宏观调控的重点应当放在削弱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疏导银行资金上,比如让更多存款转移到理财产品上,而不是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压力。

虽然今年一季度的经济增速高于上年同期,虽然这个速度已经打破了自2004年第四季度以来增长不断减速的格局,但是和历史上的数据相比,从2003年到2005年,我国的GDP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0%,因此今年一季度的增速还处于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区间。

因此,过热的程度还没有达到2004年的紧张程度,政府很难再次在银根和地根的调控上投下像当年一样的猛药。

一季度世界六大石油巨头共盈利328亿美元

 

  5月4日,英荷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法国道达尔集团公布了一季度财报,油价上涨使两家公司利润都大幅上升。至此,世界六大石油巨头一季度盈利全部出炉,总计328亿美元。

据其财报,一季度壳牌的净利润高达68.9亿美元,同比增长了3.1%;法国石油巨头道达尔集团一季度净利润为46.5亿美元,同比大涨了15%。不过,由于尼日利亚国内冲突,墨西哥湾飓风灾后重建还未完成等因素,一季度两家石油公司的产量都有小幅下降。壳牌产量下降了3%,道达尔产量减少了5%。

至此,世界六大石油公司一季度盈利结果全部出炉,埃克森-美孚、雪佛龙、英国石油、壳牌、道达尔、康菲六家公司一季度盈利总计328亿美元。

分析人士指出,鉴于目前石油价格仍在不断上升,石油公司二季度的盈利可能更高,此外汽油价格不断升高可能使二季度炼油业利润大幅上升。

国内首现“应收账款”保险

 

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透露,中国平安产险日前与全球第三大信用保险公司法国科法斯公司联合推出"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企业的应收账款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风险,平安产险结合国外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推出了应收账款保险,意在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此类风险。
  据《浙江日报》报道,该险种主要承保由于客户未付款(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造成的损失。投保该险种后,企业不仅可以将坏账带来的主要成本转嫁到第三方(保险公司)以保持财务稳健,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更快、更清楚地了解客户的状况,增大对有偿付能力客户的销售量。同时,企业若把保险赔偿受益权转让给银行,则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
  据中国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险种在国外已运作得相当成熟,但在国内尚属首推,是中国平安"产品领先"战略的一大措施。目前,此险种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始运作,受到了广大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和银行的欢迎,目前已有近30家企业投保该险种。

新会计政策对银行1季度业绩的负面影响

 

●2005年9月份,财政部出台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要求上市银行和拟上市银行2006年1月1日实施。我们曾在《国内金融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2005年9月1日)的行业研究报告中,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了分析,请投资者参阅。本报告,我们重复我们对这个政策的分析。新的会计政策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变化一:债券投资的分类。按照原先国内金融会计制度,债券投资按照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以1年为期限)。暂行规定将投资类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一变化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变化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金融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相关的交易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金融资产和负债,相关交易成本计入初始计量金额。这和原先金融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有区别。

变化三: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后续计量。金融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资产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这与原先金融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有区别,原先的金融会计制度允许按照直线法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长期债券投资,而暂行规定明确了金融企业只能用实际利率法。

变化四:按照原先国内金融会计制度,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外体现,暂行规定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内体现。

变化五:资产减值的计提。金融企业按照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应收账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的金额应当通过对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即按照“折扣现金流模型”计提拨备。这与目前银行根据不同的贷款组合按照同一比例计提准备有区别。

新会计政策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债券投资收益的确认:简而言之,原先会计政策中,债券投资收益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而新的会计政策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具体而言,交易性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直至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投资,债券市场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

●衍生金融工具:原先的会计政策中,衍生金融工具在未交割时在表外计量,相关的损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时才在利润表中确认;按照《暂行规定》,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在表内计量,确认未实现损益。新的会计准则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未实现损益将直接在报表中体现。

●不良贷款准备计提的变化。暂行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由原来的“一刀切”计提变为按照“折扣现金流模型”计提。新的不良贷款准备计提办法需要银行更新会计软件以及建立较为完备的历史数据,我们并不认为目前上市银行在这方面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因此就一季度的业绩影响看,我们认为减值准备计提变化对上市银行的业绩影响可能并不明显。

对上市银行一季度业绩的影响

●上市银行一季度报表将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政策,而市场对上市银行的业绩预测都是建立在旧的会计政策基础上,因此,市场以及我们对上市银行的业绩预期与公司实际业绩会产生一定的偏差。我们并不认为这种偏差很大,预计会在5%-10%左右。我们的目的是希望投资者在上市银行一季报公布之前,有充分的心理预期。

●关于债券投资。上市银行一季度业绩是低于预期还是高于预期,我们尚不能就各个上市银行给予明确的答案,因为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投资的比重与组合、衍生金融产品的组合和盈余等都不一样。由于1季度债券市场的走势较弱,我们预期,这对部分上市银行的业绩有负面影响。

●根据05年各上市银行的国际会计报表,只有招商有交易类投资,而民生、浦发和华夏没有交易类投资,因此,1季度债券市场的波动对民生、浦发和华夏的当期损益没有直接影响;由于各家上市银行均有可供出售类投资,债券市场的波动对各家上市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有直接影响,如果期间上市银行出售可供出售类投资,将对公司业绩有影响。

渣打推无抵押小额贷款 欲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记者今天了解到,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部日前在上海和深圳推出一个“无抵押小额贷款”解决方案,成为首家提供此项创新产品的外资银行。

据了解,该方案根据国内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需求作了专门设计,真正实行信用放款,从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或担保的难题,特别符合发展良好的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方案目前允许最高贷款额度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可长达24个月。凡注册在上海或深圳,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经营稳定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

渣打银行“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流程快速简易,如文件齐全且符合审批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即可放贷。同时采用按月分期还款方式,减少企业一次性还本的资金压力,方便企业资金周转。该方案不仅能满足中小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将帮助企业与国际化的金融机构建立起信用关系,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未来,渣打银行还将随着这些中小企业的阶段性成长,不断向它们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现金管理等国际领先的全套金融服务。

渣打银行中国区个人银行业务总裁叶杨诗明表示,近年来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生力军,但现有融资渠道和信用体系的有待完善,也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困扰和制约着广大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渣打希望通过推出“无抵押小额贷款”这样真正对中小企业有帮助的创新产品,实际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普华永道日本公司被罚停业两月

 

普华永道(PwC)的日本公司中央青山PwC(Chuo Aoyama PwC)昨天被责令停止其最大客户的审计服务业务两个月,日本的会计行业和许多大型企业陷入混乱。

此次针对中央青山PwC的严厉处罚在日本史无前例,也震惊了美国和欧洲会计行业。处罚措施可能迫使2300家企业临时寻找新的审计事务所,其中便包括丰田(Toyota)、索尼(Sony)和新日铁(Nippon Steel)等工业巨头。

日本金融厅(FSA)责令中央青山PwC暂停营业,原因是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松懈,导致化妆品公司嘉娜宝(Kanebo)出现会计欺诈行为。中央青山PwC是全球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的一部分。

禁令要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PwC在7月和8月暂停其日本核心业务,从而使人们对中央青山PwC能否继续生存以及该行业的未来产生怀疑。

  “这是一次极其严厉的惩罚,”四大中另一家的某位合伙人表示。“就像安达信(Arthur Andersen)所发生的情况。它不单单是中央青山的事,而是整个行业的事。”

一度是全球最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Andersen)在安然(Enron)丑闻中受到指控,造成客户和员工流失后崩溃。公司的消亡使世界大型经济体只能依靠4家审计公司。

其它国家的监管机构对竞争如此集中、审计质量和财务稳定所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

如果中央青山倒闭,日本的大会计公司数量将减少到三家。“这减少了竞争,对公司和股东并不一定有利,”机构股东服务(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驻东京的马克?戈德斯坦(Marc Goldstein)说。

纽约普华永道称,公司将继续支持中央青山,但还将成立一家新的、独立的日本审计公司,采用新的管理层,将之作为它全球网络的一部分。

财税指南

 

各种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综述

一、对企业最低注册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但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二、对挂“集团”的称谓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规定母公司5000万元,母子合并1亿元可挂“集团”(五个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高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

三、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开放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五、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未对期货交易所作出规定。

六、与银行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提供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2月)?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七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外经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号第3号令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申请设立其他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七、与保险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四)《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对外商投资公司、投资创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二)外经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5、6条可以判断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最低资本不低于2500万美元。

九、与文化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3号令)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十、与建设事业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建设部颁布77号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四级: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第八、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对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维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维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二)第12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第16条规定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十二、与旅游相关的一些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7条规定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十三、与运输企业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销售代理人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十四、与海关业务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第5条规定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第五条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十五、与审计、资产评估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公司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的最低资本为10万元;

(二)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取得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为有限责任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十六、与信息产业相关的一些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规定: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十七、对社会团体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税务筹划

 

浅议企业集团税收筹划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 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1、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缩小税基,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和摊销的最大化等,减少应纳所得额。
2、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在税法中除少数税种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的税率,有的还采用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广阔的筹划空间。
3、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4、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延期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期间,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更为明显。
5、利用税负转稼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稼到集团之处创造了条件。
6、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二、税负转嫁筹划策略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稼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稼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亦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稼受到企业集团的普遍青睐。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稼、如何转稼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在税收转稼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稼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转稼程度的大小,则要视供求弹性的力量对比(即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间的比率)而定。
企业集团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看做中间商。中间商应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稼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稼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
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除了供求弹性以外,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一般认为,课税范围越广,越易于税收转嫁。从量计税,由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影响,税收转嫁困难;从价计税,由于税额随价格的长降而波动,税收转嫁就比较容易。税收转嫁一般是通过将税款加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之中转嫁给他人,是在经济交易发生过程中实现的,经济交易是税收转嫁的必要条件。对于不同的市场结构,税收转嫁的状况不同。一般认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税收短期内无法予以转嫁。但从长期来看,在产品生产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生产者是形成整个行业提价的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从而税收最终要加在价格中,而完全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单个生产者可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可能把税收部分地加入价格向后转稼给消费者。
三、设立核心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二是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三是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四是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
在做以上筹划时,集团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核心控股公司的税收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集团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无疑扮演着银行的角色,向集团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承担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以为集团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区域,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就可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可以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
四、互惠定价筹划策略
互惠定价亦称转移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所谓关联企业,是各自有着独立法人资格但彼此又有某种相关利益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能是母子公司关系,也可能只是一些松散的企业联合。互惠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过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关联企业之间互惠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四是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关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下面举例来说明:
银河集团总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一子公司长江公司,雇用残疾人达到政策规定的数量,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银河集团总部把成本8万元,可以按12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到按10万元作价,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最后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到集团之外。这种定价对集团总体税负水平有何影响?
按12万元作价,银河集团应负担的税收为1.32万元,按互惠价格作价,银河集团实际负担的税收仅是集团将货物卖给长江公司差价的33%,为6600元。采用互惠价后,银河集团可以实现节税额为6600元。
互惠定价法作为集团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筹划定势:
1、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比如有a、b企业,a企业适用的税率高,b企业适用的税率低或处在免税期,当a企业销售产品给b企业时,应低价销售;相反,b企业销售产品给a企业时,应提高价格。
2、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比如有c、d企业,c企业处在高利润期,d企业处在亏损期,通过互惠定价可以转移利润,原理同上。 但是,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必须有度。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中,商品定价逐步变为企业自己的市场决策,这为通过互惠定价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但是,企业集团在采用互惠定价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于互惠定价的确定,一定不能恣意妄为,随意调整,违背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和价值规律。而且,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否则税务机关将进行调整。采用互惠定价利润是一种艺术,需要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五、租赁减税筹划策略
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的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负降低。举例说明:
银河集团有两家子公司长江公司和恒生公司,长江公司拟将一闲置生产线转让给恒生公司,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以售价为500万元出售,该生产线的年经营利润为100万元(扣除折旧);其二是以年租金50万元的租赁形式出租,两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采用出售方式,当年银河集团整体应纳所得税198万元,采用出租方式,当年银河集团整体应纳所得税49.5万元,仅从目前来看,后者比前者划算。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租赁来减轻税负主要指的是经营租赁,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无须作账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凳记簿上予以凳记,因而这种经济资源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承租方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应以租赁费用反映每期的损益表中,所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法既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筹集到表处资金,以满足投资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需要。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它是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如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因此,承租人一般不愿意租赁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怎样才能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企业在对处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满限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比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总之,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CFO沙龙

企业催要货款有技巧

收款难是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我国由于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收款的难度更大。“求人不如求己”,与其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对赖账的处罚,不如自己努力学习一下收款的技巧。
   林先生望着手里的一张支票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付款人的名字“某建材公司”,这让他甚至有点得意。很多债权人在为这家破产的公司一筹莫展时,他却用自己的收款技巧和一直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成功。

收款当然有技巧!这些技巧或许不能保证你收回所有的钱款,但是会大大增加你收回货款的可能性。

及时、频繁和有力度是收款的有效策略

“黄世仁向杨白劳要账”体现了“及时、频繁和有力度”的收款策略。不要笑,不论什么时候,还是数额大小,你都不能容忍别人用拖欠的方式来侵蚀你的利润。这样,你就不会在收款的时候采取懈怠的态度。

任何债务,拖的时间越久越难要回来。很多钱款是由于你没有及时提醒客户造成的。大多数人都希望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对于债务人来说,这种心理更强烈。大多数客户都是等到提醒才付款的。提醒得越早,你就会越早得到货款。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先把钱还给催要频繁的债权人。尤其是资金紧缺时。但是频繁不是天天打电话或者上门要钱,而是按照签订的合同,在合理的期限内适度提醒客户。过于频繁,会影响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有些人认为追债就是天天打电话或者上门和客户聊天而已。其实不然,催债,一定要让客户感觉到你的“力度”。首先要有力,一定要让欠款人感觉到压力才行。例如你的企业在市场上有很大的竞争力,你可以用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让对方感觉到潜在的压力。其次要有度,要根据客户欠款的长短,选择不同的态度和方式收款。

选择合适的时机,采用正确的方式

很多债权人往往因为掌握不好收款的时机而陷入被动。例如,一周什么时间打电话就是值得琢磨的。一般而言,上午打电话比下午好。周二至周四又好于周一、周五。因为周一往往很忙,对各种工作会比较厌烦。周五,债务人往往会设法将问题推到下一周来解决。

在合适的时间里还要保证你做对了事情。例如你找的人是不是能做决定的人。但是,最好不要直接去找企业主去要账。找到能做决定又不是花自己钱的人,是最好的选择。

还有,知道债务人的弱点是什么,然后对症下药也很关键。“打蛇要打七寸”,收款也适用这个原理。

选派合适的人去要账

有些企业是让销售员去收款。并以能否收回货款作为其业绩的评定标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刺激了销售员去收款。同时由于销售员对订单十分了解,让他们收款会非常方便。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因为销售员总是有宽容客户的心态,造成延期付款。有些企业用财务去收款,他们一般比较严谨,但是他们不太了解情况,有时难免会破坏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然而,不论是销售员还是财务,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做收款人员的。

作为老板,挑选合适的人去要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收款人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呢?林先生认为,一个合格的收款员必须具备基本的贸易知识、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只有这样他才能对货款有正确的认识,并能够从双方的合作关系、信用影响、法律后果等方面向客户阐明尽快付款的道理。

其次,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和随机应变的能力也是收款员应具备的。客户往往会提出各种借口来拒绝付款。收款员应该具备识别各种借口的能力,支持有利原因,反驳无理借口,否则会轻易地被客户的无理借口打发走。例如,客户常常会这样回答:“我们已经付款给你们了,支票已经寄出。”千万不要高兴,这可能只是一个借口。有经验的收款员可能会这样应对:“谢谢您。请您告诉我支票的号码和汇出的日期好吗?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我会再打电话给您。”

收款员应该具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多情况下,收款实际上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心理之间的较量。特别是遇到恶意欠款的人,收款人往往会被对方的态度吓住,放弃了收款的努力。收款人要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要保持平静的心态。这样给债务人的压力反而比随意动怒要大得多。

公司高管必须有税务“头脑”

 

直到不久以前,商界高层人士很少会感到迫切需要了解更多税务知识。他们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对这个如此复杂和专业,却没有明显战略重要性的主题感兴趣?
  但是,税务问题正变得引入瞩目。这不但反映了90年代后期公司税务丑闻,还反映了人们认识到税务争议的潜在成本。例如,今年早些时候,美国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在与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旷日持久的纠纷中将补税要求增至78亿美元。
  结果,立法者、税务局和一些投资者越来越多地要求董事们对公司的税务承担责任。例如,2004年,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迈出不同寻常的一步:致函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们,建议他们关注税务风险,作为他们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同时,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Senate Finance Committee)一再施压,要求采取措施,迫使首席执行官对其公司税单的准确性担负法律责任。
  税务构成相当大的商业风险
  这项提议被美国商会描述为“既繁重又无必要”,在许多商界人士看来走得太远。然而,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税务构成相当大的商业风险,不能被董事会忽略。公司开始质疑,税务部门是否要与董事会和业务部门分开,独立运作。
  专业咨询服务集团毕马威(KPMG)称,最近几年,对于税务的认识已发生了鲜明改变。“传统上,税务的专业性及其看似相对于主流业务的独立性,使其处于‘光辉孤立’(splendid isolation)状态,但它不可能保持在这种状态,”毕马威在题为《董事会的税务问题》(Tax in the Boardroom)的论文中指出。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高水平的税务规划可能创造机遇。随着国与国之间税务竞争的加剧,公司能从旨在吸引和保留企业投资的激励措施中获利。
  但主要问题是,公司丑闻和因此导致的税务局制裁,已增加了试图最大限度避税的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和声誉风险。
  世界各国的财政部正加大征税力度。某些公司采用不透明和人为的结构来避税,对此政府越来越不宽容。
  政府合同不给避税的公司
  卷入与税务局的纠纷可能会损害公司。在美国,采用某些税务规划的公司,如在海外重新成立公司,会失去获得政府供应合同的资格。
  公司作为良好企业公民的声誉,也可能因与税务局纠纷的曝光而受到负面影响。投资集团亨德森全球投资公司(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在最近的一份研究中提到税务纠纷对股东利益构成的风险。该研究的结论是,“许多董事会未能给予税务足够的战略重视。在参与调查的公司中,不足一半的董事会去年曾以战略的眼光重审税务问题,或采取正式的税务政策。”
  有迹象表明,公司正开始对这些压力做出回应。反对避税的团体“税收正义网”(Tax Justice Network)表示,它“去年观察到公司对税务和企业责任的态度发生了重大改变。”
  税务还受到美国和其它地方内控机制改善的影响;在美国这是针对公司治理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生效的结果。专业咨询服务集团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称,税务开始被视为风险管理的一个固有部分。“税务职能正从传统上注重有效税率和现金流管理,发展成为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安永最近的一份调查发现,三分之二的税务总监在税务风险问题上获得的指导比两年前多。然而,调查发现,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中往往没有税务部门的代表,这一疏忽可能意味着税务风险没有得到充分应对。
  公司应当改进税务风险管理的主张无可非议,但不太明确的问题是,公司在税务问题上对风险的容忍度是多少。
  董事会很难决定其税务策略应该如何保守或大胆。过去,许多公司主张,使用一切合法手段使其纳税额最小化,是他们对股东的责任。然而,税务局越来越认为,尽管有些做法是合法的,但属于滥用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毕马威称,“以往,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之间有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现在,这种区别在法律上依然很明确,但在政府、监管者和公众的头脑中已变得模糊。”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税务规划之间的界线模糊,发生在许多工业化国家中,这使一些公司烦恼。他们指出,由于政府经常采用税务激励措施来试图改变公司的行为,董事会进行由税务因素驱动的活动并不出格。
  某些公司对于避税机制被收紧的忧虑之大,使他们考虑将部分业务迁往税收较低的国家,以防止税率增加。
  总体税收贡献
  一些公司也正在还击有关税务规划是对社会不负责任行为的假定。他们主张,一味强调公司税,忽略了他们通过其它税对国库做出的更多更大的贡献。专业服务集团普华永道(PwC)展示了公司的“更大贡献”。普华永道为公司设计了一个“总体税收贡献框架”,包括社保费、企业房地产税、道路燃油税、无法收回的增值税、汽车消费税和航空乘客税。
  企业在营运层面上纳税过多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营运部门应如何考虑税务问题。现在,董事会以下级别经理的业绩,通常根据税前数字得到评估,因此他们在日常决策时缺乏考虑税务的动力。
  毕马威表示,具体业务部门应更多介入税务管理。这有助于在最有效的地方发现节省税收的机会。
  但是,鼓励管理人员对税务产生积极兴趣可能会有风险。例如,它可能在企业的不同部门之间鼓励进行彼此竞争的税务规划,并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代价使个别业务单位受益。
  一直以来,管理人员得到的告诫是,在决策时要考虑商业因素,而不要以税收后果为基础。
  即使税务必将成为公司的一个更为主流的问题,但它对于企业决策的影响可能仍是有限的。不过,它对公司高层经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税收不仅是公司最大的成本之一,也是最大的风险之一。

法规快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2006-03-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2006-03-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2号

2006-03-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166.55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财关税[2006]25号

2006-03-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
          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43号

2006-03-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30.43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5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38号

2006-03-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39号

2006-03-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2006-03-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0号

2006-03-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1号

2006-03-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号

2006-03-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除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统一做出纳税调整。
    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2006-03-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6]58号

2006-04-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等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办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优化执业环境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法》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发挥行业为税收管理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好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讲《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全面把握《办法》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对《办法》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端正思想认识,大力支持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发挥其为税收工作服务的作用。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完善制度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要坚决杜绝把税务师事务所当作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小金库”的错误做法,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规范运作和插手事务所人、财、物等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要克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问题,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体制
  (一)明确行业管理的工作职责及其分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5〕320号)规定,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要按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领导,一个机构,人员分别委派”的要求,规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调整和充实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人员组成,为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通过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对本地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磋商,及时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实现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选派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的人员仍然分别办公的,今年内要尽快实现集中办公,并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使管理中心成为一个整体。要彻底纠正个别地方仍然将税务师事务所划分为国税所、地税所,管理中心对国税所、地税所实行分别管理的做法;要把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都视为涉税服务的独立实体,实施统一管理。
  对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的地税干部,省地税局要明确其人事关系和有关事务的管理归属问题,在职务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与机关其他干部一视同仁,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
  (四)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依法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
  (五)加强行业管理体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今年,总局将对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建立定期议事制度,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是否实现集中办公,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督促落实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从事行业行政监管的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的机构组织建设。
三、强化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规定的精神,研究制定落实《办法》的一系列配套制度。要研究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操作规程,建立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研究完善行业收费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研究草拟外国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以及在我国境内建立机构执业等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和指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督促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清理。对一些严重滞后或阻碍行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予以废止;对不适应行业发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制度尽快建立和细化。
  (二)加强行业监督检查,促进行业规范运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继续加强行业年度检查,制定年检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统一部署本地区的年度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要针对上一年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确定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检查,逐项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要继续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研究强化行业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行业重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曝光。
  (三)创新行业管理方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适应新的形势,将工作的重点尽快转移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上来。要深入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行业状况,了解行业发展及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行业发展的特点,创新行业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解决行业监管缺位或不到位问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四)加强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注意收集、整理行业运行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及时上报本地区年度检查情况、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变动和公告情况、税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入情况、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调增及调减情况等,为调整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提高行业管理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尽可能选派懂管理、精通业务、协调能力较强的干部充实管理队伍。要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团队建设,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更新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培训一批行业管理业务能手。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工作职责、作风建设和业绩考核等方面健全管理办法,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干部管理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0号

2006-04-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化股份制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其改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2.2亿元,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366号

2006-04-10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退税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2006〕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湖北银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立的,其实质并非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支持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改制企业的发展,总局决定,对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经你局批准,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9号

2006-04-05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式样仍为全国统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的格式和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二、为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税为把手、多渠道采集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源信息,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
  三、为便于税源管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四、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采用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的方式唯一地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增加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栏目。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韩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发[2006]52号

2006-04-0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关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  第一条
    关于协定之第一条,双方认为:如果公司、信托或者其他实体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它由非该国居民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或控制,且该国对该公司、信托或者其他实体的所得征收的税收(在考虑了以任何方式减少或者抵消的税额,包括对公司、信托或者其他实体或者对其他任何人的退税、补偿、捐赠、抵免或者宽免后),相比该公司股本的所有股份,或该信托或其他实体的所有权益(依情况而定),由该国一个或多个居民个人受益所有时,该国本应征收的税收有实质性减少,则协定不适用于这样的公司、信托或者实体。然而,如果被征低税的所得中有百分之九十或者更多的部分是完全来源于积极的贸易或者经营行为而不是投资业务时,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第二条
    协定第二条韩国方面的税种应理解为包括韩国在所得税或者公司税的税基上直接或者间接附加征收的农村发展特别税。
    第三条
    删除协定第十一条第七款,以下列表述代替: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四条
    删除协定韩方文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方文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下列表述代替:
    “对韩国居民,避免双重征税如下:
    按照韩国税法关于在韩国以外的国家应缴纳的税收允许在韩国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本协定总的原则):
    (一)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在股息的情况下,对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税收除外),不论是直接缴纳或者扣缴的,应允许在对该所得应征收的韩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占适用于韩国税收总所得的份额。
    (二)关于中国居民公司向韩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该韩国公司持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公司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股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 (除根据本款(一)项的规定允许抵免的任何中国税收外)。”
    第五条
    一、删除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下列表述代替,并将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之后的十年期间:
    “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所述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的税额,应视为包括本应缴纳的,但按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未缴纳的税额。本款中,在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况下,该项税额应分别视为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第六条
    尽管有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获得的所得是该款所指的所得,且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在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协商并考虑下列规定后认为,该居民不应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利益时,该居民不应被视为就提及的所得缴纳了税收:
    (一)任何人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是否以利用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为目的而做出了安排;或
    (二)是否任何受益发生或可能发生于既不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也不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人;或
    (三) 本协定所适用税种的防止偷、漏、骗税。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已经完成该第二议定书生效所需要的法律程序。该第二议定书自最后的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经其各自政府授权,下列代表签署该第二议定书。
该第二议定书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有效,解释遇有分歧时,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2号

2006-04-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供电企业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涉税情况,现就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3号

2006-04-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商请确认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缴获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环函〔2006〕58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国内外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中华环境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东方卫视等13个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第三届“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已结束,评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个人2名(每名奖金50万元),“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9名(每名奖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4号

2006-04-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6号

2006-04-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材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6]563号

2006-04-0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一)前四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此名单应经过公示)。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审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联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人:张海鹰
    联系电话:68535638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咨询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预售商品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标准,即:凡单栋号内户平均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以上的,按0.5%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14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暂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个人在网站上发表文章是按劳务报酬纳税还是按稿酬纳税?

对于个人在网站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营业税涉及外币的折合如何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1一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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