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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四月财税资讯总汇

目录

◆热点聚焦

注册会计师敢对“衣食父母”痛下杀手吗?

可能被隐匿的财务丑闻

审计“上帝”的难题

谁来审计注册会计师?

八部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

世界银行:中国面临如何突破中等收入陷阱

美国:微软强力促销小企业财务软件

新会计准则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容小觑

◆财税指南

汇算清缴涉税账务调整方法

预收款项开具结算凭证有讲究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结束“异税”时代,统一税率25%

◆CFO沙龙

CFO慧眼负面更要看亮点

◆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咨询台

对个人取得的拍卖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热点聚焦

*          国内快讯

注册会计师敢对“衣食父母”痛下杀手吗?

新的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大的“生杀大权”,但注册会计师能否如管理层所愿用好手上的权力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征求对《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意见。文中有一条:“上市公司若存在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将启动退市程序。”

尽管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这则条文还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发了强烈的震动。

可能被隐匿的财务丑闻

“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规定出来后,注册会计师以后还敢不敢出具否定意见?”李雷直言他的担忧,作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在这个行业打拼多年的资深人士,他严重关注这一规定将在行业内所产生的影响。

“因为注册会计师一旦出具对公司不利的审计意见,公司就将面临退市程序,会计师必然会面临更大的压力,所以不排除会有更多的财务丑闻因为压力被隐匿起来。”

“不要说出具否定意见,现在很多事务所要保留一个意见都不容易。”李雷说,特别是在现在股市火爆的时期,注册会计师要出具一个非标准的审计意见,不光得看客户的脸色,还得看自己老板的脸色。

持续不断的财务丑闻曝光,却极少源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奉献,这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李雷的说法,而这些财务丑闻的爆发,又往往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更大的损失。

“我觉得是残酷的业内竞争扭曲了注会行业的独立性。为了抢客户,一些事务所已经不择手段。”李雷说,在这样的环境下,有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其实就是会计师和上市公司一起编一个大家都满意的报告。

审计“上帝”的难题

李雷透露,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抢客户打价格战已是常事,有的事务所已经把收费降到了成本的边缘,为的就是拉住客户生存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就是‘上帝’,审计‘上帝’难道你能指望审出问题吗?大不了就是发现后互相谈一些条件而已。”李雷说。

在国内非常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曾经的“银广夏中天勤事件”,从最初的上市公司造假,到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帮忙掩盖造假并协助造假,就是一个为钱为客户妥协的过程。

“中国目前有大大小小的会计师事务所5000多家,你不做肯定有人愿意做,哪怕是这家公司存在着严重的造假嫌疑。”李雷说。

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7330日,会计师事务所共为62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603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7份。其中还没有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过“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谁来审计注册会计师?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吴建友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新规则把审计意见作为上市公司进入退市程序的重要依据,这其实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权利提升,但谁来监管注册会计师又是一个问题。”

而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同样面临的问题。在现有体系中,各上市企业虽然“必须”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财报重述以及丑闻曝光的情况仍然比比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让审计师能够真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据记者了解,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已经引起不少国家的注意,该交易所可为上市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而交易所将负有严格监管的责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丑闻缠身,则交易所有权拒绝向其委派业务,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立场,并保持独立性具有推动作用。

李雷认为,这一做法其实就是实施了对会计师的“审计”,而结果也直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挂钩,这种办法相对于国内单存的行业监管其实更为有效。

 

 

 

*          财经要闻

八部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

 

人民日报消息,中国建设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召开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与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以项目预售为切入点,抓好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

中国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说,专项整治行动要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检查,全面清理。

此次专项整治将包括三方面重点内容:一是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三是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转让转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以及行贿等行为。

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强调,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据统计,2006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94万亿元,同比增长21.8%,连续两年低于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总体趋缓。去年下半年启动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依法查处了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建设部公开曝光了40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商品房预售、广告、合同、中介、测绘、产权登记等房地产交易多个环节,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房地产市场中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房地产领域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仍然较为突出。

 

 

  世界银行:中国面临如何突破中等收入陷阱

 

近期,世界银行发布《东亚经济半年报》:2006年东亚区经济强劲增长,中国成为领头羊,目前占东亚新兴经济体GDP的一半以上。世行同时对中国能否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给予了忠告。

世行预计,整个2007年,中国经济增速会在9.6%,通货膨胀率也将低于1%

世行东亚与太平洋地区高级经济学家米兰·布拉姆巴特表示,在目前,中国能否突破中等收入陷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指的是低收入国家往往能快速成长,进入中等收入国家之列,各国赖以从低收入国家成长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战略,对于他们向高收入攀升是不够的。

鉴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成功逃脱了中等收入陷阱,米兰·布拉姆巴特建议:做好投资环境改革,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解决技术工人短缺等是成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的必要措施。

东亚新兴经济体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以及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四个新兴工业化经济体。

 

 

*          海外纵横

美国:微软强力促销小企业财务软件

 

CNET科技资讯网报道:为了刺激销售,微软公司正在以非常低的优惠价格销售其小企业财务软件。
  微软表示,
它将向其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2006软件的买主提供100 美元的折扣和一年免费无限制支持服务。算上这一折扣和支票邮寄返现折扣,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2006CompUSA 的售价只有49美元。
  微软表示,这一价格计划是为了增加该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因为销售疲软。微软企业业务部门的总裁杰夫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要打一场持久战,我们没有想在一夜之间获得大量市场。
  去年9 月份发布的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2006是微软为了挑战IntuitQuickBooksPeachtree 的系列财务软件在内的竞争对手而推出的。
  分析人士表示,但是,微软还没有在市场上获得较大成功。据NPD 称,去年11月份QuickBooks的市场份额为93.7% Peachtree 的市场份额为4.5%,而微软的市场份额只有1.3%
  NPD的分析师克里斯说,我认为Intuit具有绝对优势,但预计微软不会放弃。微软会推出一款产品,发现其不足后然后改进它。
  杰夫表示,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2006的销售已经达到了目标,但微软没有详细披露相关资料。
  微软预计,降价和相关营销活动的成本约为1000万美元,在开发和营销该软件的过程中,微软已经投入了1 亿美元。
  杰夫曾表示微软曾预计其大多数的销售收入将来自财务软件的小企业,但半数的销售收入来自现有的QuickBooks客户。
  克里斯说,微软可能必须采取降价、增加营销预算之外的其它措施。他指出,IntuitPeachtree 都提供面向不同产业的软件版本。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我认为微软需要向IntuitPeachtree 学习,增加针对垂直市场的产品。
  微软将在4 30日前通过百思买、CompUSA Office DepotStaples OfficeMax 进行这次营销活动。

 

 

*          业内动态

新会计准则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容小觑

 

根据有关预约披露时间,完全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的皖维高新一季报将于47日新鲜出炉。作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比如,按照已经公布的年报估计,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将可使整体股东权益上升15%左右。所以,可能会出现股市上涨而市盈率和市净率不升反降的极端情况。市场分析家如果再依赖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股市是否出现泡沫、是否过高,尤其在公司相互持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将会发生非常大的问题。

  日前,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0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根据有关预约披露时间,完全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的皖维高新一季报将于47日新鲜出炉。这是继上市公司自0711日全面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年报以来又一规范披露行为的重大举措。

  在规范的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它的影响将是全面的和深远的。

  首先是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些上市公司在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后,其净利润和净资产可能会像孩子的脸一样一日三变,可以说,对于某些资产占用形式主要为金融性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有多大,他们的净利润和净资产的波动就有多大。这其实是对此类公司的管理者提出了一个相当大的挑战,在经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作为衡量经营业绩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开始随着新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开始大幅波动起来,而波动幅度加大意味着风险加大。因此,此类公司的管理者为了稳定经营业绩,必然会大量使用股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衍生产品来管理风险,由此又导致对金融期货产品的需求剧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于07415日起正式施行,它的施行对此类公司的管理者是个好消息。

  其次是对投资者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在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后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盈利增加不代表现金分红必然增加。打个比方说,你用100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同等的房子升值了,可以卖到2000万元了,你可以说赚了1000万元,如果你没有在2000万元的价位上卖出,那么虽然你净赚了1000万元,但是却没有任何的现金流入,因此也就没有现金可供进行分红。在引入公允计价后,现金分红和净利润的相关度会下降,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对此要有心理准备。

  再次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就是股市会出现自我解释的状况,也就是说,随着股市的不断上涨,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没有任何变化,只要存在交叉持股,上市公司的业绩就会随着股市上涨而不断上涨,而上市公司业绩的不断上涨又反过来支持股市的进一步上升,因此有可能会出现股市上涨而市盈率和市净率不升反降的极端情况。比如43日公布的雅戈尔06年年报,按新准则调整后的股东权益为73.7亿元,较原准则下的45.5亿元增加28.2亿元,新旧会计准则核算下的股东权益差异高达62%!其中主要原因是所持中信证券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所致。再比如南京高科,按照其财务报表,按旧会计准则披露的股东权益为14.1亿元,而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股东权益却为24.8亿元,仅仅因为会计政策的变化就增加了10.7亿元的股东权益,涨幅高达76%,绝不亚于近期股市上涨幅度,其部分根源就是公司持有的中信证券2754万股、栖霞建设5842万股等,按新旧会计准则核算差异巨大。类似情况还有哈宝热电、凯迪电力、盐湖钾肥、新湖创业和精达股份等。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流动性过剩导致房地产和股票等资产价格大幅攀升,恰逢上市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按照已经公布的年报估计,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可使整体股东权益上升15%左右。所以,在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再依赖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股市是否出现泡沫、是否过高,尤其在公司相互持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将会发生非常大的问题。

  第四是对证券分析师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实行以后,净利润和净资产对于证券分析的重要性将下降,而现金流量分析的重要性将会上升,它的直接影响就是促使上市公司估值方法与国际接轨,从以净利润为导向的市盈率模型和以净资产为导向的剩余收入模型逐渐向以现金流为导向的红利折扣模型和现金流量模型过渡。现在许多券商的研究人员喜欢用市盈率模型来进行行业分析和对公司估值,以后再要使用该模型则要先对每股收益进行调整,而对审计过的每股收益进行调整谈何容易,同时,所参照的市盈率参数也存在固有的缺陷,估值模型的转换将是证券分析师的必然选择。

  最后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就这个时点来说,一方面,在国内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上市的情况下,作为金融三驾马车之一的证券公司的上市规模和数量明显滞后,另一方面,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熊市和两年的券商综合治理,绝大部分券商都不能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红线,而新会计准则属于会计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属于会计政策调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由于证券公司的资产占用形式主要以金融资产为主,加之近期股市的大幅攀升,以公允价值追溯调整后,其财务结果可能会大大好于以前,相信0771日起所有证券公司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后会有更多的证券公司由不是连续3年盈利变为连续3年盈利,因此,可以说此次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为有些证券公司从不符合上市条件转变为符合上市条件提供了一个天赐良机!

 

财税指南

汇算清缴涉税账务调整方法

 

所得税纳税审核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账务处理及纳税错误得以彻底纠正。
  调整账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方法,但不论采取何种调账方法都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调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正确性。1.与现行财税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收入的实现,必须依照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核算。凡是违反各种制度、法规的核算,只有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调整,才能纠正其错误的核算,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才能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2.符合会计原理的原则。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方法体系,运用科目、编制分录都有具体规则,不仅日常的核算要按照其基本原理进行,而且在纠正错误、作出新的财务处理时也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原理。只有这样,才能使账户之间的勾稽关系得到正确反映,保持上下期之间核算的连续、完整性,才能保证调账的科学性、正确性。3.针对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审核中查出的错账,可能涉及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账簿错误。因此,在调账中要针对实际,讲求实效。错误的时间、性质不同是否需要调账,以及调账的具体方法及繁简程度也不尽相同。是直接调账,还是需经计算分摊后调账,是只作一笔会计分录,还是需作几笔会计分录,都要依具体情况而定,确保调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日常审核中发现错账的调整方法。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往往是错误的账项尚未影响到其他核算。如审核当期材料采购成本,发现将采购基建材料的运杂费记入原材料成本,该材料尚未领用。对这类错误问题,可采取会计记账中错账的更正方法,直接进行调整,一般有“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两种方法。“红字更正法”是采取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会计分录,然后再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的错账更正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项。“补充登记法”主要是对少记漏记的金额,采用转账分录,直接将少记、漏记的金额重新补充登记入账,纠正错误的一种错账更正方法。它主要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而实际记账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情况。
  二、年终结账前查出错误的调整方法。审核期若是在年终结账前,对于查出的错误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在当期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如涉及实现利润数额的,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
  三、以前年度影响损益项目的调账处理。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影响损益的调整,涉及补退所得税的,应对以前年度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进行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对上年度一些属消耗性费用(消耗性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已实际支付的如不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工资、工会经费、捐赠、招待费、罚款等费用)的开支,就其应补退的所得税数额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调整。这类费用不直接影响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即支即耗,账户无延续性,不能在相关科目中调整冲转。因此对这类消耗性费用的支出,属于上年的应调整补税,并就应补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此外,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及利润中,而不是全部转入利润之中。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否则一旦全部调增利润后就会造成虚增利润。如某企业某月多计材料采购成本20000元,生产领用一批,所领材料部分加工完成产成品一批,完工产品销售一部分,其10000元的错误额此时已进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之中。因此应按比例计算确定各部分相应的错误额,相应调整各有关账户,而不能将10000元的错误额全部调增当期利润。

 

 

 

预收款项开具结算凭证有讲究

 

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对此,比较如下:
  第一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1.根据199312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来认定,也就是认定发票的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
  2.根据19931223日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仅是资金提前结算,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应在经营收入具体实现时开具。
  第二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在收入确认期申报相应的营业税,即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递延而递延。
  政策依据:1.根据20031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据此规定,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2.A公司的业务涉及租赁、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属提供劳务收入、经营租赁属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明确了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第十条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十一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A公司在预收仓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由于劳务行为尚未发生,成本无法计量,因此预收的款项在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应随着后期劳务的完成,分期结转收入、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明确了经营租赁确认收入的条件:第三十条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A公司预收租金的当期即结转收入显然不是合理的方法,应当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按直线法平均分配确认各期的收入。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预收的价款均不应该在收款当期确认收入。随着收入确认的递延,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将向后递延。
  不难看出,针对同样的业务,开具不同的资金结算凭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之不同。比较以上两种资金结算方式,显然第二种方式可以实现税款递延,从而实现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此推断,与A公司经营模式一致的企业一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但某些公司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如现在蓬勃发展起来的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通常采取按月提供劳务、按月计算费用、提前预收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基本都是确定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据此似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只要根据相关规定按期纳税即可,理由有二:1.预收价款时不必开具发票;2.按月服务后,虽然应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但因其为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且针对大量的客户按月按户开具发票,不仅不方便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也会感到不方便,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但在实际经营中,绝大部分业主,即便是自住性的,虽然不需凭发票报销入账,但在支付物业费时对物业公司开具的自制结算凭证持怀疑态度,会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服务费,同时也为了减少因频繁开票带来的人力等成本,即便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也不得不在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由于双方利益的冲突,致使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按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因此无法实现税收筹划,同时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同理,企业在经营租赁、仓储服务业务时,如果面对的是大量、零散的客户,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预收价款是商业经营中很平常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特别在物业管理、租赁、仓储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上述税收筹划,针对大宗业务时是可行的,但针对零星业务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结束“异税”时代

统一税率25%

 

3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顺利通过,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异税”时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定为25%,改变了此前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的不平等情况。

一、实现了四个统一

、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二、对各方面的影响

国企:增强实力

“这对国企是个大利好。”全国人大代表、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鸿生认为,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率,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均为33%,但在实施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于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过去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差别,是为吸引外资的历史原因,但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应该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广东团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明珠说。

董明珠代表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已经国际化了,如果继续实行差别税率,就谈不上公平的竞争。

“两税统一,能让国内企业得到一定实惠。”吉林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风代表说,“相比33%的税率,草案中提出的25%的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国内企业的利润增加了8%。”

蔡鸿生代表说,税率降低后,国有企业能够将更多的收益投入再生产和研发,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

外企:影响不大

目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上海通用和上海大众都是合资公司。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虹认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对它们影响不会太大。

“新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优惠税率,而这两家合资公司主要采用的就是高新技术,因此实际税率变动并不是太大。”陈虹代表说。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特地规定可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根据法律草案,在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过渡性优惠。

蔡鸿生代表认为,在西方国家,一直没有内资外资的税收之分,中国调整税收政策,也是顺应国际趋势,按照国际惯例作出的改革。

实行统一税率,这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有利于在华企业的发展。

民企:发展更好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说,“两税合一”对广大民营企业而言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它不仅会降低民营企业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也有利于树立民营企业的信心,“现在民营企业最希望能争取到的就是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

2006年复星集团的销售额达到400亿元,利润20多亿元,郭广昌代表说,如果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得以通过,整个集团将减轻1亿多元的税负。整个税负的降低,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来参与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加大继续投资和科技研发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吉利控股董事长李书福近年来每次参加两会,必提“两税合并”提案。他认为,两税合并后,民营企业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李书福委员说,两税合并关系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外资本来就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处于全面优势,再给予其税收上的优惠,对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发展而言确实非常艰难。如今两税合一,中国的民营企业将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发挥“草根经济”的独特作用。

在郭广昌代表眼中,国家选择调整所得税的时机相当恰当,近年来国家税收增长速度一直高于生产总值,“选择这个时机对国内企业降低税负,放水养鱼,有利于国内经济长期的健康发展。”

医疗教育改革:不会影响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近日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财税会有所减收,但仍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包括医疗在内的其他领域改革的推进。

目前各项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包括义务教育、医疗、社保在内的几大块改革都需要国家花钱。而两税合并将导致财税收入的减少,这会不会影响上述领域改革的推进?

“财税减收不会影响包括医疗、义务教育、新农村、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其他领域的改革,这些领域的改革进程还会照样进行。”史耀斌回答本报记者提问说。他表示,国家会安排一定的支出或者一定的政策支持上述领域的改革,而且企业所得税改革里也有一部分因素是和其他改革配套的,是支持其他改革发展的。

目前政局稳定,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而且今年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最后的过渡期,各种各样的制度需加以规范。史耀斌表示,种种因素都决定了目前确实是两税合并改革很好的时机。

史耀斌指出,两税合并本身也是一项改革,这项改革也要花钱,由此导致的财税减收正是改革的一项成本。两税合并最主要目的是要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部税法实施以后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尽管在一两年内对财税有影响,但是过后财政收入将会比以前有更快的可持续增长。”

三、优惠政策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四条)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条)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

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金人庆说,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

金人庆还表示,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法规快递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61日起至20095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7] 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11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61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二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12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800)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